预约成功后,不错过重要时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标准总局1982年2月4日颁发的《关于标准的计划编制、制定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标准修改、补充的暂行办法》、原标准局1983年4月2日颁发的《关于报批标准工作若干补充要求的通知》和1986年10月15日颁发的《制定工农业产品标准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试行)》即行废止。
附件1:
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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