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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4]

责编:zmy111 2008-09-16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原聘用单位应当在60天内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二) 受刑事处分;

(三) 受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处分;

(四) 被聘用单位解聘;

(五) 因其他原因已不适合做监理工作。

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登记、吊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处分:

(一)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三)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四)因个人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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