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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幼儿综合素质知识点:幼儿的权利

责编:胡陆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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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为2个科目,科目一为《综合素质》(幼儿园),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综合素质主要考查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下列知识、能力和素养。具有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为帮助大家备考2021幼儿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重点难点,一起来学习下吧。

知识点精讲8 幼儿的权利

一、幼儿的基本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

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较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二、作为未成年公民的幼儿的基本权利

1.人身权

人身权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

(1)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冒用。

(2)肖像权

肖像是人的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肖像权是指公民有自主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

(3)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度的名声并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

(4)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和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种褒扬并维护其不受侵害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5)隐私权

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隐私权是指公民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6)人身自由权

所谓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有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7)生命权

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尊严和基本价值。

2.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在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2021幼儿综合素质知识点:幼儿的权利”部分内容,更多幼儿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考试知识点资料,请下载附件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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