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7)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禁止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用人单位不得以低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三)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妹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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