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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修订说明

责编:邓洋洋 2023-11-27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结合《公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倡议,对《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 年 5 月协会发布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为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引导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执业行为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素质,防范道德风险,形成“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规则依据。

为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文化素养和专业能力,塑造新时代基金从业人员勤奋务实、卓越进取的正确事业观和良好形象,2023 年 4 月协会发布《公约》,从党的领导等十个方面对从业人员作出规范,旨在引导机构与广大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事业观、职业观,坚定推进行业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

协会在《公约》基础上,将倡议内容上升为自律规则规定,持续完善和优化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自律规则体系。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聚焦“打造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金融队伍”的要求,对《管理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规则》分为总则、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执业行为规范、自律管理、附则六章,共四十三条,在原有《管理规则》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压实机构的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

在《管理规则》中增加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机构应当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在公司重要制度中明确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所从事的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各个环节的执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责任人的执业行为管理责任。

(二)明确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要求

在《管理规则》中结合《公约》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明确从业人员不得有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将行业自律公约上升为行业自律规则,引导从业人员加强自身文化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

(三)强化自律约束机制

对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从业人员从严从重处理;对在业务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 1 至5 年内不予注册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充分发挥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引导、威慑作用,对违规人员的追责做到一追到底,防止通过辞职、离职或变换任职单位等手段逃避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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