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实施工作,现就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从业资格注册方式
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有关规定,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基金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安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规定,申请人被机构聘用,可以通过考试,或者境内外从业资格认定、学历认定以及从业经历认定等认定方式,由所聘用机构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考试
1.基金从业考试
基金从业考试设置法规科目,即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原《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以下简称科目一);专业科目,即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以下简称科目二)及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以下简称科目三)等科目。申请人以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时,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法规科目,同时按照所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通过对应的专业科目考试,具体如下:
(1)从事公募基金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股权除外)、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各类证券类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科目二;
(2)从事各类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科目二或者科目三;
(3)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在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中仅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科目三。
2.其他考试成绩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认可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的考试成绩,具体如下:
(1)基金从业人员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可以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可以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3)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从业人员通过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的,可以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一门考试的,可以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申请人通过上述认可的其他科目考试,首次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或者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的,应当在注册之前 2 年内完成不少于 30 学时后续职业培训。
(二)境内外其他从业资格认定情形
申请人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法规科目,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考试科目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
2.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最近 3 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
4.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 4(就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理)类金融牌照;
5.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
6.在境内从事基金业务的境外专业人才,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
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是指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 5 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
(三)学历认定情形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境内人员,通过所聘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行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知识专项考核(以下简称专项考核)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专项考核内容分为证券类和私募股权类,申请人应当按照所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通过对应的专项考核。协会为机构提供专项考核平台,制定并定期更新考核大纲及题库。机构应当按照协会规定保障考核规范有序开展并妥善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从业经历认定情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10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二、从业资格注册相关要求
(一)注册基本流程
申请人从事基金业务,具备《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从业资格。
(二)合规诚信要求
申请人通过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近 5 年内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未被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申请人通过境外从业资格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通过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提供符合认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加盖机构公章或者人事部门印章的中文译本或者中文摘要。机构应当详细核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验无误后为其出具符合从业资格认定情形的承诺函或者合规审查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1.境内外其他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通过境内外从业资格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书、证明或者相关任职机构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最近 3 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应当由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出具。机构应当联系出具资格证书、证明的发证单位核验证书效力,或者联系相关任职机构核验任职信息。
2.学历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通过学历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提供相关学历证书。机构应当查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等核验学历信息。
3.从业经历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通过从业经历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提供相关任职机构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机构应当联系相关任职机构核验任职信息,并就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业经历认定条件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后续职业培训要求
申请人通过学历认定、从业经历认定等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所聘用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及案例警示教育。申请人应当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之日起,60 日内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 15 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 5 学时。从业人员应当自行选择参加协会组织的面授及远程培训,或者参加协会普通会员组织的面授及远程培训,以及参加成为协会特别会员的地方基金行业协会或者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
三、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2023 年 11 月 24 日起施行。协会发布的《关于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5〕11 号)、《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十一)(十二)》(中基协函〔2016〕313 号、中基协函〔2016〕603 号)、《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7〕100 号)、《关于开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管理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131 号)、《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348 号)、《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3 号)、《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3 号)、《关于扩大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认可实施范围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1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