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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当事人
基金当事人,即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必然当事人: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
其他当事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一起,是投资者的共同受托人。
(一)基金投资者
项目 | 内容 |
含义 |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也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财产的所有者,按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
基金投资者的权利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投资者会议;对基金投资者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市场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投资者 |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母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工商企业、个人投资者等 |
(二)基金管理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的职责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具体来说,基金管理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拟订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积极参与制定被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并向基金投资者呈报基金的财务报告。
基金管理人无须中国证监会行政审批,而实行登记制度,只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即可。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并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