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包含多个条件,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同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应遵守诉讼程序,提供必要的证据,并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二建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基本知识
(1)审判程序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等;
(2)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最基本)和简易程序;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4个月。
(5)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一种,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起诉条件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3、受理
(1)法院收到起诉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
4、开庭审理
(1)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3)原告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5、简易程序
(1)适用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2)适用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3)一人独审。
6、上诉程序(二审程序)
(1)上诉期间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
1)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状;
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7、诉讼中止和终结
诉讼中止(还能继续)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诉讼终结(无法继续)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 承担义务的人的;
(3) 离婚方当人死亡的;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系案件的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