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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规定

责编:胡媛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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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二建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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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移送有管辖权,只能移送1次)

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有管辖权的转移给原无管辖权的)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不同于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转移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移送管辖可能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或者在同级法院间发生,而管辖权转移仅限于上下级法院之间;

(3)二者在程序上不完全相同。

4、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在10日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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