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和解与调解制度是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常用的两种方式。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具有灵活性,但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和解的类型包括仲裁中的和解、诉讼中的和解、执行中的和解以及诉讼前的和解。尽管和解在解决纠纷方面有其优势,但当事人应当意识到,对于债权人来说,和解可能并不是没有风险的,其成效可能有限。
调解则是由第三方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的主要方式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通常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提起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如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裁决书或判决书相同。另外,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旦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的来说,二级建造师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和解或调解作为解决方式。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应充分了解其特点和风险,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建议,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