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包括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两大类。
民事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尤为普遍和重要,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合同纠纷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而侵权纠纷则涉及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以及可处分性等特点。
行政纠纷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裁决等类型。行政许可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或违反法定程序有关。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对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奖励也可能会引发行政纠纷,如违反程序、滥用职权或行政不作为等。
建设工程常见的是民事纠纷(合同+侵权)和行政纠纷(官-民、官-官)。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1)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
2)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劳动争议。
(2)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无约定无仲裁;
2)专业性:专家裁案;
3)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6)执行的强制性和域外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