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考生在备考2024年二建工程法规考试,希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二建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3):物权的种类,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
考点:物权的种类(★★★)
1、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4)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一体);
4)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5)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其他建设使用权到期消灭。
2、居住权
1)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4)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1)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3)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4)地役权是从权利,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2)地役权的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登记,可不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