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点:企业薪酬相关法律
一、工资支付(及时、足额、货币)
1.工资支付对象——劳动者本人。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3.参加社会活动、休假和停工期间和破产时的工资支付——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5.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济补偿、赔偿金。
二、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 内容 |
制度工作时间 |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享受11天法定带薪节假日,所以每月制度工日数为20.83天。 |
法定标准工作日以外的工作 | 1.制度工作日时间(8小时)以外,不低于150%(日或小时工资); 2.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不低于200%(日或小时工资); 3.法定节假日,不低于300%(日或小时工资); 4.计件工资制在完成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参考上述原则; 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参照上述规定; 6.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不执行上述规定。 |
三、经济补偿与赔偿金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