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7]492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改革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340 号)和《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试和评审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96 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补偿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所产生的成本,现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职业资格目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可按规定向参加考核鉴定的对象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科目分为理论知识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和综合评审费,对参加补考的人员,按补考科目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各类鉴定机构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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