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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责编:小布丁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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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转换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截止申领之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申领程序

(一)申请。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也可委托本人所在单位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申领。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时,属于企业职工,申领时已经失业的,到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申领。

职工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应填写《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并附材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山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 //www.sxosta.cn/)查询职工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与职工失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比对。

(三)公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定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补贴标准

(一)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制定、修改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原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三)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转移资料中注明职工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情况。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技能提升培训成本和鉴定考核费用等综合因素,适时对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作出调整。

四、资金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市要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市,要统筹协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所需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和其他补贴资金的使用。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基金结余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提档升级,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提高审核效率。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各市要积极配合全省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省集中建设及实施工作,加快实现全省失业保险数据省集中,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积极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

(三)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沟通协调,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重复领取、骗取补贴。制订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运用宣传材料、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活动,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人社部关于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的通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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