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TS 133-2013)规定:岩石所用承压板面积不宜小于 700cm2(d=30cm);密实的砂土或硬塑黏土可采用 2500cm2;软土或填土不应小于 5000cm2。
2、载荷试验的影响深度为 1.5~2.0 倍承压板直径或宽度,在同一岩土层上测试不少于 3 点。
3、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进行载荷试验时,荷载增量一般取预估试验土层极限荷载的 1/8~1/10;当试验对象为土体、全风化岩、强风化岩时,连续 2h 内每 1h 沉降增量不大于 0.1mm 则沉降相对稳定;当需要进行回弹观测时,每级卸荷量可为加荷量的 2 倍,每卸一级荷载后连续观测 1h,荷载卸完后以 30min 为间隔继续观测 3h。
4、极限压力的判断:1承压板周围的土被挤出或出现裂缝和隆起,沉降急剧增加;2本级荷载的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沉降量的 5 倍,荷载与沉降曲线出现明显陡降;3本级荷载下,持续 24h 沉降速率等速或加速发展,不能达到相对稳定标准;4总沉降量超过承压板直径或宽度的 1/12。
5、《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TS 133-2013)地基承载力的确定:
(1)临塑荷载法:对于坚硬黏土、砂土、碎石土等,以比例界限荷载 P0 值作为容许承载力。
(2)极限荷载法:当比例界限 P0 与极限荷载 Pu 接近,将 Pu 除以安全系数 2.0~3.0 作为容许承载力。
(3)当 P—s 曲线没有明显的直线段,在 P—s 曲线较平缓区段选取承载力。
1对一般黏土、软土取 s/b≤0.02 对应的压力作为容许承载力。
2当极限荷载 Pu 小于 s/b=0.02 对应的压力的 2 倍时,以 Pu/2 作为容许承载力。
3对低压缩性土、砂土取 s/b=0.01~0.015 对应的压力作容许承载力。
4对风化岩、软岩取 s/b=0.001~0.002 对应的压力作为容许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