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在线职业教育23年
下载APP
小程序
希赛网小程序
导航

东南大学非法本专业课口试真题 (2008-2020)

责编:唐艳 2021-02-04
法律硕士资料领取

法律考研复习的过程中,做题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再多的模拟题都不如历年真题的含金量高。真题不仅可以了解历年考试范围、考试难度以及考试题型、分值分布,也可以帮助考生进行自我检测,有助于对自身的复习状态进行检验,让自身能够及时调整方法和备考方向。以下是希赛网为大家整理的东南大学非法本专业课口试真题(2008-2020),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东南大学非法本专业课口试真题

(08年-20年)

1.案例分析:考点:盗窃罪;甲拎着包逛街,不慎摔倒,包摔出5米外,乙路过迅速捡起包逃离,问乙构成何罪。

a.盗窃罪的既遂未遂问题

盗窃一般财物,失控加控制说,凡被盗财物已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等的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即为盗窃既遂。

盗窃无形财物等特殊财物的,则以控制说为标准,凡是盗窃犯已实际控制财物的,即为盗窃既遂。

b.如何理解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多次盗窃,指是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人户盗窃"指的是非法进人供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携带凶器盗窃"指的是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禁止个人携带 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扒窃"指的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2.案例分析:考点:盗窃罪;甲骑自行车在前面,让三轮车夫乙载着自己的货物跟着自己走。走到十字路口,乙看到人流挺多,便掉转车头,甲发现后呼喊,但因为人群间隔,眼睁睁看着乙拉走自己的货物,乙构成什么罪。

3.案例分析:考点:非法侵入住宅罪

4.案例分析:考点: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一般就是指使用电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进行交通运输,发生重大事故,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果严重的,也应当按本罪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

5.案例分析:考点: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危险驾驶的行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6.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7.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 、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所说无权代理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代理人的行为都构成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一般来说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

(二)、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称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三)、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何从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

(四)、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相对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相对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相对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相对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相对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

(五)、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或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或者相对人应知道他人为无权代理却因过失而不知,并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一般而言,代理关系中的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的审查。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8.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9.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0.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体相对静止的消极、无为状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此时负有积极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应为能为而不为,即违反了作为义务。根据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2)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此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宪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一般性的抽象义务,有待于各具体法规的确认和细化,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前提。

3) 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4)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5) 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6) 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自我创设一个积极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义务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7) 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倡的,1884年的德国判例首次确认了先行行为与法律,契约同样是作为义务的来源。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

更多资讯请关注希赛网法律硕士频道>>>

真题资讯其他资讯
2021年法律硕士复试攻略2021全国各院校法硕初试复试比例汇总
法硕考研英语一真题及答案(2010-2021)2021年法律硕士分数线专题资讯
2010-2021法硕联考真题及答案汇总2021全国院校法律硕士学费一览表

更多资料
更多课程
更多真题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阅读
查看更多

加群交流

公众号

客服咨询

考试资料

每日一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