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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课笔试真题(2012-2019)

责编:唐艳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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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研复习的过程中,做题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再多的模拟题都不如历年真题的含金量高。真题不仅可以了解历年考试范围、考试难度以及考试题型、分值分布,也可以帮助考生进行自我检测,有助于对自身的复习状态进行检验,让自身能够及时调整方法和备考方向。以下是希赛网为大家整理的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课笔试真题(2012-2019)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课笔试真题

(12年-19年)

第一编:刑法

1.犯罪既遂的分类(2012简答)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2.犯罪既遂的概念还有特征(2014简答)

3.犯罪既遂形态的特征(2014简答)

(1)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罚规定的犯罪结果;

(2)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3)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4.防卫不适时的情况(2012简答)

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防卫行为。总的来说,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题,我国刑法中的“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防卫行为。总的来说,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防卫不适时包括两种不同情况:

一种是事前防卫或事前加害。这是在侵害还未开始时,或尚未面临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胁时进行的防卫。

另一种是事后防卫或事后加害,或迟误防卫,这是在侵害结束之后实行的防卫。事后防卫包括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故意的事后加害,即明知侵害已经终了而继续防卫,加害于侵害人,这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是一种报复侵害行为。例如:甲对乙实行正当防卫,乙受伤,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甲见乙未死,又继续对之加害,将乙打死,这就是报复加害,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理。另一种是认识错误的事后加害,即是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仍继承进行防卫。对这种情况,应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有过失,应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不负刑事责任。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2名解)

1、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6.共同犯罪的形式。(2015简答)

一)根据是否必须由多人一起实施,可以分为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必要共犯包括集团犯罪、聚众犯罪和对象犯。

二)根据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先通谋的共犯和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三)根据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可以分为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

四)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稳定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7.共同犯罪形式(2013简答)

共同犯罪形式是指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式。共同犯罪形式多种多样,我国刑法理论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如下几种:从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来划分,可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从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上来划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划分,可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从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来划分,可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研究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助于区分各种共同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针对不同情况,正确地运用刑罚,从而更有效地与共同犯罪作斗争。

8.过于自信的过失(2012名解)

9.过于自信的过失(2014名解)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表现为认识特征和行为特征,认识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特征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行为人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10.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013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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