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考研复习的过程中,做题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再多的模拟题都不如历年真题的含金量高。真题不仅可以了解历年考试范围、考试难度以及考试题型、分值分布,也可以帮助考生进行自我检测,有助于对自身的复习状态进行检验,让自身能够及时调整方法和备考方向。以下是希赛网为大家整理的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课口试真题(2016-2020),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课口试真题
第一编:刑法(16年-20年)
1.犯罪未遂的分类?
犯罪未遂的分类:
(1)概念: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的三个基本特征:①犯罪份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②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的满足刑罚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③犯罪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
(2)分类:
①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a.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行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b.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②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a.能犯未遂,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b.不能犯未遂:按照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是,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①工具不能犯的未遂②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2.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一)相同点
1.都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2.没有达到既遂状态都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不同点
停止的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犯罪未遂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六、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未遂的区别:是否自动停止。
3.非法拘禁罪?
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与绑架罪的区别:绑架和非法拘禁的目的不一样。绑架是为了索取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而非法拘禁不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包括赌债和高利贷。如果索债的数额明显超过合法债务的数量,定绑架。
二)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区别:
结果加重: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4.共同犯罪的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有效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人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2)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3)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者自动放弃犯罪、阻止共同犯罪结果未奏效的,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5.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者的不同点:(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因此,行为人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采取积极的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持消极的态度,并且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和根据;或者纯凭侥幸。
6.减刑受那些条件限制?
7.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A.行为主体:
(1)本罪不属于身份犯。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法条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2)根据司法实践,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3)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4)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危害行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C.危害结果: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D.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8.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4)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却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
9.紧急避险?
(一)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小利益、保护大利益的行为。
注意,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利益。正当防卫也是如此。
(二)成立要件。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利益保护另一种合法利益,这与正当防卫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来保护合法利益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因而适用条件更加严格。必须符合以下七项条件:
(1)起因条件:有危险发生。危险的来源可能包括:人的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袭击、饥饿或生理疾患,等等。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避险意识: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4)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特有要求。
(5)对象条件:必须针对第三者的合法利益。这是与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
(6)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损害小利益,保护大利益。
生命健康权的价值大于财产权的价值,生命的价值大于健康的价值,重伤涉及的价值大于轻伤涉及的价值。
10.强奸罪?
(一)概念: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1、在 2002 年以前,奸淫幼女是一个独立的罪名,2002 年,较高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到强奸罪当中。
2、在 2015 年 8 月 29 日《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以前,嫖宿幼女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以后,嫖宿幼女定强奸罪。
(二)主体:特殊主体:男子。但是,女子可以成为共犯。
(三)主观方面:故意。对幼女,在对方自愿的情况下,还要求明知其可能为未满 14 周岁的幼女。
(四)手段:虽然不是本质要求,但对判断是否违背对方意志非常重要,因而也应当注意:
暴力手段:常见的有殴打、捆绑、按倒、卡脖子、塞嘴巴,等等。
胁迫手段:
暴力胁迫:既可以针对本人,也可以针对家人。
精神胁迫:揭发隐私,利用迷信欺骗、恐吓,利用教养关系、职权(穿小鞋、使其下岗)以及对方孤立无援进行挟制迫害,使妇女忍辱服从,不敢反抗。
但女方基于相互利用,为了获得不应当获得利益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强奸罪论处。如以小恩小惠的方式奸**女的不认定为强奸。
其他方法:药物麻醉或灌醉酒的方法;假冒妇女的丈夫或恋人使妇女受蒙蔽而强奸;利用妇女熟睡或患病之机;假借治疗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强奸妇女。
总的来说,只要在正常情况下,对方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利用一定的条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五)少男的越轨行为:14 至 16 岁之间少年偶尔与幼女性交,情节和后果不严重的, 不以犯罪论处;反之,定强奸罪。
(六)处罚:
通常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3 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2 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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