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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2)

责编:希赛网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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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刑法单选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

11.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

B.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

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

D.不得假释

【答案】C

【知识点】假释

【解析】

A、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据此可知,是否准予假释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较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据此可知,甲须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

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可知。甲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不属于禁止适用假释的情形。

12.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A.坦白

B.立功

C.自首

D.准自首

【答案】B

【知识点】自首、立功

【解析】

A项错误。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刑的。甲供述的是行贿行为而非合同诈骗行为,就行贿行为而言,不是坦白情节。

B项正确。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了其他人犯罪的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成立立功。在本案中,甲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其向乙行贿的事实,且金额达到了9万,也就是说乙成立受贿罪。因此,甲的供述属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成立立功。

C、D项错误。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准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又主动交代其他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自首和准自首都要求交代的行为构成犯罪。甲交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不成立自首和准自首。

13.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答案】C

【知识点】交通肇事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不必为此负刑事责任,所以乙依法不构成犯罪。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可知,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但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甲要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综上,C项正确,ABD错。

14.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

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

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答案】D

【知识点】走私假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解析】

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的,成立走私假币罪。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行为人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应当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

B项正确。《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C项正确。《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D项错误。《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据此可知,向亲戚吸收资金的,因为对象是特定的,不认为是针对不特定公众,因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5.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B

【知识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解析】

A项错误。被害人的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行为的违法性。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生命和重大健康不可处分);(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项A中,乙对生命权的承诺是无效的,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项正确。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区别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因素之一即为行为人适用何种之犯罪工具,该犯罪工具杀伤力如何。对于故意内容不很确定或者不顾被害人死亡的,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对于使用枪支、匕首等凶器行凶,打击他人致命部位,放任他人死亡并造成死亡结果的,通常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此,如甲不顾乙的死伤,使用刀具行凶,可以认为死亡与伤害的结果都是在甲的犯意之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C、D项错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项C中的甲欺骗乙捐献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项D中的甲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16.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答案】C

【知识点】共同犯罪

【解析】

A项正确,C项错误。甲、乙共同绑架。在共同犯罪中,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乙虽然没有亲自动手杀丙,但帮助甲实现了杀人行为,甲、乙构成故意杀人行为的共犯。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须对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

B、D项正确。根据《刑法》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乙共谋绑架并杀害被害人,二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甲只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绑架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只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乙则以绑架罪论处,按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处罚,二者并不矛盾。

17.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内,以“第二天晚上要去医院看望病人”为由,欺骗保安乙,成功和乙换岗。当晚,甲将其看管的公司仓库内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答案】C

【知识点】职务侵占罪

【解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将单位财务非法占位己有。这种行为除了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外,还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公司保安甲的职责是看管仓库中的财物。故甲利用自己看管仓库的职务便利,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C项正确,ABD错误。

18.乙(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乙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乙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甲保管银行卡。数月后,甲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

A.信用卡诈骗罪

B.诈骗罪

C.盗窃罪(间接正犯)

D.侵占罪

【答案】D

【知识点】侵占罪

【解析】

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本题中,甲使用的是以本人的名义开设的信用卡,不属冒用他人信用卡,也不属以另外三种方式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B项错误。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从而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题中,是乙主动将信用卡交给甲保管的,对于乙来讲,甲不存在欺诈。另外,该信用卡是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柜台向甲交付钱款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关业务规则,也不存在受骗的因素。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

C项错误。乙借用甲的名义办理银行卡,那么甲在法律上就占有了乙的财物,对于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

D项正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中,乙将信用卡交给甲保管后,信用卡以及信用卡中的财产都在甲的保管之下。这些钱实际上是乙的,致使请甲代为保管。甲将信用卡中的钱财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19.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B.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C.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

D.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D

【知识点】诈骗罪

【解析】

A项正确。本题中,商品的主人乙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处分财产。他请过路的交警丙判断是非,实际上是把财物的处分权交给了丙。也就是说,财物的处分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该情形被称为三角诈骗。甲通过欺骗交警丙取得乙的财产,如果认为交警丙有处分权,那么甲的行为成立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如果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那么甲的行为就不成立三角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B项正确。秘密窃取,即在被害人不明知的情况下平和地侵夺被害人的财产权。本题中,被害人乙明知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甲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夺取财物,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C项正确。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没有采取乘人不备,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夺罪。

D项错误。敲诈勒索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对他人实行威胁,造成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使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且威胁是以恶性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本题中,甲没有实施恐吓行为,即使被害人乙是因为心生恐惧而交付财产,也不能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0.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B.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

C.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

【答案】A

【知识点】聚众斗殴罪

【解析】

A项正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可知,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而一般参加者的行为没有被规定为聚众斗殴罪。因此,甲作为首要分子,应该对被害人被重伤致死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项错误。本题中,甲是教唆犯,虽其没有实际参与打斗,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对甲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

C、D项错误。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无的精神,不宜将所有的斗殴者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仅应对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1.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答案】B

【知识点】贪污罪、受贿罪

【解析】

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题中,甲、乙行为的实质是“送给我罚款一半的钱,就可以不用再罚款了。”交警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乙非法向超载司机索取钱财,其本质是受贿,构成受贿罪。另外,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因此,乙与甲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B项错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是将已经属于的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据为己有,而是要求超载司机向其行贿。而本题中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并未将已经收到的罚款据为己有,而是要求超载司机向其行贿,甲、乙收获的“罚款”属于司机的贿赂款项,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C项正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题中,甲滥用其放行车辆的权力,与无业人员乙共谋让提前给其缴纳半数罚款的超载车辆通行,致使损失64万元,并威胁到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D项正确。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犯罪数额不是个人分得赃款的数额,而是二人共同犯罪涉及的总金额。因此,甲、乙的受贿罪金额均为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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