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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3)

责编:希赛网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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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四第三部分。

六、(本题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1.【答案】(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2)如果高某向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的,若市林业局维持决定,可以由县林业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林业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市林业局改变决定,可以由县林业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林业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高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若县政府维持决定,由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县政府改变决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管辖(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题干可知乙县林业局作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高某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为乙县法院。(2)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管辖法院需要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以及复议结果来确定。本案中如果高某向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的,若市林业局维持决定,则市林业局和县林业局作为共同被告,可以由县林业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林业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市林业局改变决定,则市林业局为被告,以由县林业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林业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高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若县政府维持决定,则县政府和县林业局为共同被告,级别管辖根据县林业局确定为基层人民法院,所以由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县政府改变决定,则县政府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确定级别管辖为中级人民法院,所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先确定级别管辖,再确定地域管辖,最后综合确定管辖法院。

2.【答案】法院应当对高某的撤销没收决定请求和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解析】

本题考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立案和审理。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本案高某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审理或合并审理。

3.【答案】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解析】

本题考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因为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参照。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件,可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题中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可以用于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答案】高某运输的松香不属于“非法财物”,理由:高某取得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高某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财物的认定。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不包括加工、生产的产品和经营的商品。由题干可知,高某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其行为并没有超出经营范围,且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高某的行为是合法的,乙县林业局无权予以没收。

5.【答案】(1)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理由:《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要求。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是指上位法已经设定的情形下,下位法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进一步的具体化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1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七、(本题25分)

材料:潘晓大学毕业不久,向甲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20,000元。潘晓每月收入4,000元,缴纳房租等必需开销3,000多元。潘晓消费观念前卫,每月刷卡透支3,000多元,累计拖欠甲商业银行借款近60,000元。不久,潘晓又向乙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的透支额度达30,000元。

据报道,甲商业银行近几年累计发行信用卡近600万张,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从5,000元至10万元不等。该银行2009年8月统计发现,信用卡持卡人累计透支接近300亿元,拖欠期限从一个月到四、五年不等。不少人至少持有两张甚至多张信用卡,因延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达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由于上述现象大量存在,使得一些商业银行的坏账比例居高不下。对此,银行界拟对透支额度大、拖欠时间长的持卡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各银行共享;拟采取加大罚息比例、限制发放个人贷款、限制发放信用卡、停止信用卡功能等措施制裁信誉不良持卡人;拟建议在设立企业、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

另据反映,为数不少的信用卡持卡人则认为,银行信用卡发放泛滥,安全防范功能不强,申领条件设定偏低,合同用语生涩,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呼吁出台政策进行干预。

问题:

根据上述材料,请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就银行权益保护与限制、持卡人权利与法律责任、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资本市场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或者其他任一方面阐述你的观点。

答题要求:

1.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

2.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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