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以下为卷三第十部分。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91、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内容和交付。
A项:《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取得不以合同的生效为条件,A明显错误。
BCD项:甲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此时在甲乙之间达成了新的约定,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了交付,该约定达成时乙即成为了玉石的所有权人,BD项正确,C项错误。
92、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善意取得。
AB项:根据上一题的解析可知,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丙又为知情,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法取得玉石的所有权,AB项错误。
CD项:因为丙不能善意取得玉石的所有权,因此丙将其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善意的丁能够以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C项正确,D项错误。
93、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返还原物和拾得遗失物。
A项:《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戊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且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戊不能取得所有权,A项错误。
B项: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B项错误。
CD项:据第107条的规定可知,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C项错误,D项正确。
94、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
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B.单独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B(原答案为ABD)
【解析】
A项考查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张某设立时缺少的100万可以让他人出资,A项正确。
B项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也没有实缴出资的限制,缺少的100万可之后缴足,B项正确。
C项考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据此规定,中国合作者只能是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C项错误。
D项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新修订的《公司法》已删除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张某想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左右的企业,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D项正确。
95、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注册资本不能低于50万元
B.可以再参股其他有限公司
C.只能由张某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D.可以再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A项:新修订的《公司法》已删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限制,据此,A项错误。
BD项:《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错误。《公司法》中没有对一人有限公司参股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故B正确。
C项:《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故此项错误。
96、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
B.如张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投资人的身份
C.如该企业解散,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
D.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AB(原答案为B)
【解析】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
A项内容存在争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A项正确。
B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B项正确。
C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C项错误。
D项:《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D项错误。
97、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
A项: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原告是被赡养人,此题为王某,A项正确。
BCD项: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本题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应为共同被告,对于王某未起诉的被告法院应当追加,BC项错误,D项正确。
98、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Y省A县法院
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
D.W省D县法院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一般地域管辖。
《民诉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该规定,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故ABCD项都正确。
99、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诉讼过程中,Y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3,000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
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B.诉讼保全措施
C.证据保全措施
D.先予执行措施
【答案】BD
【解析】
A项考查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采取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题中王乙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民事诉讼秩序的妨害,故A项错误。
B项考查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题中王乙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难以执行,因此王某可以申请财产保全,B项正确。
C项考查证据保全。题中王乙不存在转移或毁灭证据的行为,不能申请证据保全,C项错误。
D项考查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一)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D项正确。
100、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起诉。
《民诉解释》第218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