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三第四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
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由此可知,C项符合法律规定。
32、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申报的范围。
A项:《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由此可知A项符合法律规定。
B项:超《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申报债权,B项不符合题意。
C项:《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该项中,辽沈公司未与债权人丙解除合同,因此丙的债权不可进行申报。
D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由此可知,某海关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合题意。
3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实合伙
B.表见普通合伙
C.特殊普通合伙
D.隐名合伙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表见普通合伙的概念。
本题非常简单,《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是对表见普通合伙的规定。(本题答案:B)
34、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负担。
《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由此可知B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35、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
A项:《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当事人只能针对调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的调解协议未经过司法确认,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项错误。
D项:《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2款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由此可知调解委员会并不是必须要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D项表述错误。
36、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项:不告不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原告启动审判程序,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判,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从程序上看,诉讼程序由原告的起诉开启;第二,法院审判的内容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反诉请求。本案中并未体现该原则,该项表述错误。
B项:《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由此可知,驳回诉讼请求不属于裁定的适用范围,B项表述正确。
C项:《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是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王某坚持己见”的表述表明王某行使了辩论权,C项表述错误。
D项:《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题中王某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是王某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现。D项表述错误。
3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由上述规定可知C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本题答案:C)
38、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条文可知,D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39、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规定可知D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由此可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诉讼人,该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因此,C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