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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解析(8)

责编:希赛网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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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三第八部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71、2009年3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年7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A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本选项中,由于吴某之父不是合伙人,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的,不影响欧某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A项错误。

B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欧某不具备一级厨师资格证,因此其不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因此其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吴某的财产份额。B项正确。

C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因此,郑某作为合伙人,由于其反对,则欧某并未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C项正确。

D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因此,欧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只可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D项正确。

72、中国海天公司与某国小宇公司准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但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小宇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但其为此次投资事宜已经花费70万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为无效合同

B.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C.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

D.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

【答案】CD

【解析】

A选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因此,合资合同必须经过审批机构审批后生效,但是合同不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A项错误。

B选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应是有限责任公司。B项错误。

C选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因此,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C项正确。

D选项,因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致使合营企业没能设立成功,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D项正确。

73、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答案】AC

【解析】

A选项,《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虽然甲公司的设备余款请求权未到期,但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其属于可申报的债权。A项应选。

B选项,《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在受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与乙公司成立但目前还未履行完毕的服装加工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此属合同履行的行为,而破产债权须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B项不应选。

C选项,《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因此,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进行申报。C项应选。

D选项,债权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得申报。D项不应选。

74、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答案】BCD

【解析】

A选项,《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只有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A项正确不应选。

B选项,《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甲银行和楚天公司属于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甲银行可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货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B项错误应选。

C、D选项,票据具有无因性,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一旦正常出票,潇湘公司无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只需对所提示的票据进行形式审查,无实质审查义务。因此,甲银行对形式审查合法的票据进行承兑的行为合法有效,无须承担责任。C、D项错误应选。

75、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下列哪些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A.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

B.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

C.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

D.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之责任

【答案】BCD

【解析】

A选项,《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但保险人此时还不能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A项错误。

B选项,《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选项中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且保险合同成立不足两年,保险人可解除合同。B项正确。

C选项,《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C选项中,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这一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人可解除合同。C项正确。

D选项,《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D项正确。

76、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答案】AB

【解析】

A、D选项,《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A项正确,D项错误。

B,《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结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因此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B项正确。

C选项,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按照法律规定,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因此,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C项错误。

77、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离婚诉讼的特点。

A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项正确。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B项正确。

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关于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但是就财产分割问题,可申请再审。C项错误。

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离婚案件原则上公开审理,仅在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才不公开。D项错误。

78、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B.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

C.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

D.其它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答案】BCD

【解析】

A选项,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A项错误。

B选项,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程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集中的体现。B项正确。

C选项,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充实、最完备的一个程序。C项正确。

D选项,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该程序无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79、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案由

C.诉讼请求

D.证据和证据来源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此,A、C、D项正确。

80、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A选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例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在一审判决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等等。A项正确不应选。

B、C选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B项错误应选。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但是其可以作为被上诉人。C项错误应选。

D选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D项正确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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