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二第九部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81、某区公安分局以沈某收购赃物为由,拟对沈某处以1,000元罚款。该分局向沈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沈某遂提出听证要求。次日,该分局在未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向沈某送达1,000元罚款决定。沈某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分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告知沈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B.沈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
C.该分局不进行听证并不违法
D.该罚款决定违法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治安处罚的决定程序。
A选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A项正确。
B选项,《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B选项正确。
C、D选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因此沈某提出听证要求后,该公安分局就该举行听证,其未进行听证就送达罚款决定的做法是违法的。C项错误,D项正确。
82、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余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在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余某房屋所在中心村规划布局图的复印件一张,余某提交了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证明其房屋已破旧不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县政府的印章
B.余某提交的录像应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
C.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D.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
【答案】ABC
【解析】
A选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A项正确。
B选项,《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B项正确。
C选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项正确。
D选项,《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因此,法院若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撤销县规划局的行为,则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无需再进行裁判。D项错误。
83、2006年9月7日,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5万元,没收其推土机一台。杨某不服上诉,12月6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杨某仍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10年9月9日,省高级法院宣告杨某无罪释放。2011年4月,杨某申请赔偿。关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杨某被羁押,每日赔偿金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B.返还45万罚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C.如被没收推土机已被拍卖的,应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及相应的赔偿金
D.本案不存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A选项,《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A项正确。
B选项,《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B项正确。
C选项,《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此,只有“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才应当支付赔偿金,而“拍卖”不存在支付赔偿金的问题。C项错误。
D选项,《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存在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的问题。D项错误。
84、甲市乙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以李某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由,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些机关可以成为本案的复议机关?
A.乙区公安分局
B.乙区政府
C.甲市公安局
D.甲市政府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复议机关的确定。
首先要明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不是行政主体,若为行政主体,其可作为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决定。因此,因此派出所有权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可作为行政主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题中可以成为复议机关的是乙区公安局和乙区政府。A、B正确,C、D错误。
85、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此,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
A.缓办
B.移交其他部门起草
C.退回起草部门
D.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法规的制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因此,A、C正确,B、D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86、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关于甲对钱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
B.钱某自己有过错,甲不成立诈骗罪
C.钱某已误以为是明代古董,甲没有诈骗钱某
D.古玩投资有风险,古玩买卖无诈骗,甲不成立诈骗罪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此案中,甲谎称壶为明代古董,使得钱某信以为真进而买走,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A正确,B、C、D错误。
87、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关于甲对李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
B.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
C.李某已有认识错误,甲强化其认识错误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
D.甲拿出虚假证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立诈骗未遂
【答案】AB
【解析】
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错误的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因此而获得财产,使得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
选项A正确。甲作为古玩店的老板,其对该画是否为赝品是明知的,在顾客李某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证明该画系名家亲笔,导致李某信以为真后高价买走。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
选项B正确。标价高不意味着诈骗,因为不存在虚构事实且导致对方交付财物的可能,而且,购买人并不一定要以标价购买该画。但当李某询问时,甲故意提供虚假证明证实该画为名家所作时,就有了欺骗李某的故意,而且,甲也是以非法获得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故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
选项C错误。李某有错误认识,但还没有达到要交付财物的目的,正是因为甲的虚假证明才导致了李某维持其错误认识进而高价购买的结果。
选项D错误。二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若没有甲的虚假证据证明,则李某就不可能高价购买该画了。
88、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妇女、儿童罪。
A、B、C选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将数罪以一罪论处,因此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D选项,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比收买妇女的法定刑重,上述法律拟制不会产生出发上的缺陷,因此,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D项正确。
89、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
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
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
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周某,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应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90、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丙是警察,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期间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应成立故意伤害罪,不再以刑讯逼供罪论处,也不能数罪并罚。B项正确,A、C、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