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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一答案及解析(3)

责编:希赛网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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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一第三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1、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关于M银行向L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L公司为M银行的关系人,依照法律规定,M银行不得向L公司发放任何贷款

B.L公司为M银行的关系人,依照法律规定,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但不得提供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C.该贷款合同无效

D.该贷款合同有效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察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A、B选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据此可知,商业银行可以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但放贷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A项错误,B项正确。

C、D选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可知,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故该贷款合同有效。C项错误,D项正确。

22、2011年7月,某市公安机关模仿诗歌《见与不见》的语言和风格,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你逃,或者不逃,事就在那,不改不变。你跑,或者不跑,网就在那,不撤不去。你想,或者不想,法就在那,不偏不倚。你自首,或者不自首,警察就在那,不舍不弃。早日去投案,或者,惶惶终日,潜逃无聊,了结真好。”关于某市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恰当的?

A.公安机关有权减轻或免除对自首人员的处罚

B.公安机关应以社会管理职能代替政治统治职能

C.公安机关可以从实际工作出发,对法律予以行政解释

D.公安机关可以创新工作手段、利用有效宣传形式,促进全面充分履职

【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公安机关的职能。

A选项,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审判机关才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对犯罪人员的处罚,公安机关无权减轻或免除对犯罪人员的处罚。A项错误。

B选项,社会管理职能和政治统治职能是机关的两项基本职能,不能相互代替。B项错误。

C选项,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某市公安机关无权作出法律解释。C项错误。

D选项,公安机关模仿诗歌的形式,促使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是采用创新手段,充分履行职责的表现。D项正确。

23、关于思想家、法学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

A.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

B.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C.在法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拿破仑与法学家之争,促使《法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D.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答案】AB

【解析】

A选项,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法律审案。A选项正确。

B选项,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为代表的法学家,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们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与立法活动,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B选项正确。

C选项,在德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法学界的争论,促使《德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而不是法国民法典。C选项错误。

D选项,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法官(而非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D选项错误。

24、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关于李大伟在此项贷款交易中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李大伟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

B.该贷款合同无效,李大伟应当承担由合同无效引起的一切损失

C.该贷款合同有效,李大伟应当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差额在内的损失

D.分行负责人谢二宝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A选项,《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本案中,李大伟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禁止性规定。A项正确。

B、C选项考察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法律后果,《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据此可知,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贷款,该贷款合同有效,但不得提供优于同类贷款人的便利条件。因此,李大伟应当承担因提供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带来的损失。B项错误,C项正确。

D选项,《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谢二宝明知此项贷款违法却未拒绝,且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D项正确。

25、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

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以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A选项考查义务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A项正确不应选。

B选项考查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与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合法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在结构和效力上符合法律规则的特征,属于法律规则。B项错误应选。

C选项考查委任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属于委任性规则。C项正确不应选。

D选项考查确定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可直接适用,属于确定性规则。D项正确不应选。

26、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

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B.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C.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

D.法院对法律合宪性审查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也包括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

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体现为:(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规定了机关之间、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A、B、C项正确。

D选项,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D项错误。

27、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现查明,保证人陈富为S公司财务总监,其用于质押的存单是以S公司的资金办理的存储。并查明,L公司取得贷款后,曾向S公司管理层支付50万元报酬。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S公司公款私存,是我国银行法禁止的行为

B.S公司公款私存,只是一般的财务违纪行为

C.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

D.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归S公司所有

【答案】AC

【解析】

A、B选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据此可知,公款私存行为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非一般财务违纪行为。A项正确,B项错误。

C、D选项,《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本题中,保证人陈富提供的是名为个人储蓄实为公司资金的质押,属于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的情形,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C项正确,D项错误。

28、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B.民主立法

C.注重效率

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指导思想,包括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A选项,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为治堵而限行,因特殊状况而免罚,充分的反映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A项正确不应选。

B选项,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应坚持群众路线。“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B项正确不应选。

C选项,效率并非立法活动的原则,立法活动应当谨慎,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意见与建议,注重公平正义。因此,相对于效率来说,更注重公平。C项错误应选。

D选项,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本题中,市政府既以坚持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为原则,又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为例外的灵活性规定为补充,充分的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D项正确不应选。

29、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B.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

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修正案的有关内容。

A选项,《宪法修正案》(1999年)第十三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该条说的是法律制度,而非经济制度。A项错误。

B选项,《宪法修正案》(1993)第七条将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B项正确。

C选项,现行宪法第六至十八条的对经济制度的规定,仅第九、十二、十八条没有被修改过。C项正确。

D选项,《宪法修正案》(1993)第六条将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D项正确。

30、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而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用K公司研发的配方。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关于Y公司和邓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Y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B.邓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C.Y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D.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察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

A选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A项正确。

B选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邓某允许Y制药公司使用其掌握的K公司研发的配方的行为,属于擅自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Y制药公司明知该商业秘密来源违法而使用,应承担法律责任。B项正确。

C、D选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邓某为K公司技术主管,属于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并且双方签有保密协议,因此邓某应承担竞业禁止义务。Y公司不属于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对象,因此,不构成违反竟业禁止义务。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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