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三第九部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81、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答案】AC
【解析】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它是一个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前提条件,是诉讼要件之一。当事人包括正当当事人和非正当当事人,都必须具备诉讼权利能力。所谓正当当事人,又称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则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诉讼即个案而言的,通常取决于与诉讼标的(即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有无直接联系。对抽象的诉讼权利能力,法律应予明确规定;但对每个具体案件的当事人适格问题,法律则难以统一作出明文规定,虽然一般情况下所谓适格当事人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案件存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根据这些理论进行判断,本题中,A、C两项是正确的,而B、D两项则是错误的。
82、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其中诉前保全程序的启动,必须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先予执行程序的启动,也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故A项错误。先予执行只限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几类特殊案件,适用范围有限,财产保全的案件范围则远大于此,因此B项也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第98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可以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先予执行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故C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另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种: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故D项是正确的。
83、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院是否享有对起诉至本院案件的管辖权
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C.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D.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事项。《适用意见》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民事证据规定》第15条作了与此一样的规定,其第16条还明确:“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即: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仅限于上述事项,其他事项若需法院查收集证据,则由法院依申请进行。本题中的管辖权、代理权限、诉讼权利能力和回避事由均为程序性事项,都在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予以证实的范围之列。故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
84、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A.普通程序
B.二审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
D.小额诉讼程序
【答案】AB
【解析】
本题十分简单,有两个考核点:一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与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程序种类上的区别;二是审判程序区分为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和非讼案的审判程序。只要将1991年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稍加对比,就可以做出正确的选择。本题给出的四个选项涉及四个民事诉讼程序,其中,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一直就有规定的程序,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属于非讼案件审判程序,少额诉讼程序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程序。因此,只有A、B两项符合题意。
85、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B.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
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
【答案】AB
【解析】
《仲裁法》第43条、第44条分别规定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对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第72条对法院指定鉴定也作了规定。因此,A、B两项正确。《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据《适用意见》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撤诉。所以,C项错误。《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必须写明以下内容: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当事人对判决书的这些内容,不得以协议的方式要求法院不予写明。可见,D项也是错误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86、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ABCD
【知识点】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无权处分
【解析】
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属于出卖他人之物合同,其买卖合同效力本身不以乙公司无处分权而无效,仅其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故A项、B项、C项、D项错误。
87、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C.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B
【知识点】人保与物保的竞合
【解析】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抵押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B项正确,C项、D项错误。
88、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答案】AB
【解析】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债务人转让其债务时都必须经过保证人或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不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这里的口头同意无效,丙公司和丁公司不在对此6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剩余的4万元债务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故A项、B项正确,C项、D项错误。
89、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王某
【答案】D
【知识点】指示交付
【解析】
甲公司将挖掘机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双方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并且采用了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王某因此而取得了挖掘机的所有权。A项、B项、C项错误,D项正确
90、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答案】ABD
【知识点】概括继承
【解析】
《继承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大王和小王概括继承了王某的债权和债务,亦即概括承受了甲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债权和债务,甲公司和大王、小王不能解除合同,故A项、B项错误。因大王和小王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构成共同共有,两者对买卖合同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