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一第四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某河流拟建的水电站涉及水土保持,并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哪一选项是合法的?
A.建设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B.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C.由于该河流的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已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水电站属于该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可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D.建设单位可委托负责审批部门下属的环境技术研究所为水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
【答案】B
【知识点】环境影响评价
【解析】
A项考查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题中列明的情况,河流拟建的水电站,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A项错误。
B项考查水土保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B项正确。
C项考查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问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C项是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错误。
D项考查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第3款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D项错误。
32、甲乙丙3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
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权进入逮捕汤姆
C.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
D.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管辖
【答案】C
【知识点】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保护性管辖
【解析】
A项考查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本题中,杰克是参赞,属于一般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乙国不可对其进行逮捕。因此,A项错误。
B项考查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的具体内容。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人使馆馆舍。这表明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进人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本题中,使馆休息室虽然不是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但属于使馆建筑物的一部分,未经馆长许可,乙国警察不得进入使馆馆舍。B项错误。
C项考查外交人员是否有作证义务。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因此,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无作证义务。C项正确。
D项考查保护性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本题中的案件虽然发生在乙国,但严重侵害了丙国公民汉斯的重大利益,丙国可进行保护性管辖。因此,D项错误。
33、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甲、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
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答案】C
【知识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解析】
A项考查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因此,甲乙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A项正确。
B项考查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如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适用,有4个处于平等并列地位的机构可供当事方选择,分别是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在本题中,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甲、乙两国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B项正确。
C项考查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必须基于当事各方的同意。本题中,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因此,甲国不能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C项错误。
D项考查国际争端解决方法中的协商。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非强制性方法之一,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D项正确。
34、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
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
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
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
【答案】D
【知识点】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战时中立
【解析】
A项考查战争开始的引起的条约关系的变化。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之一是条约关系发生变化。仅以交战国为当事国的条约效力根据以下情况决定:第一,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第二,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这类条约战后的效力如何,一般由缔约方在这类条约中或在和约中明确。第三,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一直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这类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因此,A项符合战争法。
B项考查战争开始对敌产的影响。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第一,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可予以没收;第二,对占领区内属军事性的敌国动产可以征用;对不动产可以使用,但不得拥有、变卖或作其他改变物权所有者的处置;第三,具有军事性的不动产,如桥梁、要塞等可于必要时予以破坏;第四,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第五,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之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可征用。因此,B项符合战争法。
C项考查中立国的权利。中立国的权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其管辖区域从事战争行为,不得将中立国领土作为其作战基地、通讯设施基地,或在中立国领土或领水内将商船改装为军舰;(2)中立国人员的权益应得到保护。交战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其境内或其管辖区域内的中立国使节及国民遭受虐待;防止其境内或其管辖区内的中立国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中立国与交战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本题中,丙作为中立国,在甲、乙交战期间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因此,C项符合战争法。
D项考查中立国的义务。中立国的义务一般可以分为不作为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三个方面:(1)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包括不得提供军队、武器、给养、贷款或向交战国军队提供庇护场所等。(2)防止的义务,是指中立国有义务釆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以及战争相关的行动,包括在该区域中征兵、备战、建立军事设施或捕获法庭、军队及军用装备过境等。(3)容忍的义务,指中立国须容忍交战国根据战争法对其和人民釆取的有关措施,包括对其有关船舶的临检、对其从事非中立义务的船舶的拿捕审判、处罚或非常征用。本题中,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不符合战争法。因此,D项不符合战争法。
35、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答案】D
【知识点】自然人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
A项、B项考查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同时,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所以,琼斯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选项A、B错误。
C项、D项考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36、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答案】A
【解析】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A项和B项考查收养条件和手续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句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甲国法和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中国法。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考查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句规定,“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甲国法。因此,C错误。
D项考查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句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中国法。
37、.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答案】D
【知识点】涉台法律适用与涉台文书送达
【解析】
A项考查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外国人在诉讼中也享有同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台湾同胞作为中国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诉讼中当然具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因此,A项正确。
B项考查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B项正确。
C项考查涉台文书送达中的直接送达。《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因此,C项正确。
D项考查涉台文书送达中的邮寄送达。《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第五条规定,“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此,D项中“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说法错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视为送达。
38、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
【答案】A
【知识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诉讼代理)、诉讼管辖权
【解析】
A项和B项考查外籍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问题。《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A项正确,B项错误,外国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项考查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书面协议选择不同于明示方式选择,因此C项错误。
D项考查平行诉讼。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我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不管外国是否存在平行诉讼,也不管外国法院是否受理在先,不管外国法院是否作出判决,我国法院都可受理。只有一项例外,即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被我国法院承认。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可予受理。因此,D项错误。
39、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答案】C
【知识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解析】
A项考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途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A项正确。
B项考查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外国法院判决本身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因此,B项正确。
C项考查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由外国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提出。因此,C项错误。
D项考查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的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因此,D项正确。
40、《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
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
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
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
【答案】D
【知识点】《服务贸易总协定》
【解析】
本题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跨境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四种服务贸易方式。跨境供应是指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境外消费是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商业存在是指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自然人存在即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A项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属于自然人的存在;B项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属于境外消费;C项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商业存在;D项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不属于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