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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海南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时间及地点

责编:汪萍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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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现就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于2021年1月8日公布。

人员可自1月8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并于15天内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海南省司法厅不直接受理个人成绩核查申请及查询。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全国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海南省放宽地区(临高、白沙、保亭、琼中、昌江、乐东、陵水、东方等8 个市、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通过2019年、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2021年1月13日8时至1月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申请人应于2021年1月25日至2月3日到受理机关指定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我省陵水、保亭、乐东等3个市县户籍的申请人由三亚市司法局受理,东方、临高、昌江、白沙、琼中等5个市县户籍的申请人由儋州市司法局受理)。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当到申请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具有2020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等情形,户籍已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在1月25日至2月3日向户籍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申请材料信息真实有效的承诺,逾期不予受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2020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申请人学历证书信息无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到的,须提交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3.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或者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受理日期为2021年2月4日。

(三)审查、核查和审核认定

自统一受理申请之日起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司法部报送书面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司法部完成审核认定的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

(四)海南省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单位

1.海口市司法局:

申请成绩复核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一路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北楼二层2021室;

现场提交资格申请材料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五西路78号美丽沙花园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0898-68723943。

2.三亚市司法局:三亚市迎春路5号(同心家园四期旁)市司法局四楼406室,咨询电话:0898-88276791。

3.儋州市司法局:儋州市那大镇新区路怡心花园B区19栋商铺(儋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三楼212房,咨询电话:0898-23324239。

四、其他事宜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遵守和我省申请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海南省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申请书.docx

海南省司法厅

2021年1月8日

原文链接:http://justice.hainan.gov.cn/sfxz/sfks/202101/t20210108_2916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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