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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游乐园游玩时因琐事与李某(15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执,赵某殴打李某致其轻伤。李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关于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A. 法院受理李某的自诉案件后,李某自愿撤诉,2个月后,李某又以同一事实对赵某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受理
B. 赵某的父亲是一名律师,其可以同时担任赵某的辩护人
C. 李某的母亲可以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D.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进行调解D.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进行调解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自诉案件的程序要求。 A.选项,《刑诉解释》第263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根据上述规定中的(6),A选项错误。 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据此,赵某的父亲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且具备律师身份,是可以担任赵某的辩护人的,B选项正确。 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中,李某是自诉人,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故C选项正确。 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1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据此,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本案是故意伤害案(轻伤),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本案可以进行调解,D选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A。
2、某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王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立案侦查。侦查机关聘请某省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验人张某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该建设工程公司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在本案中是鉴定人身份,属于应当回避的对象
B. 经法院通知,张某需出庭作证
C. 张某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D. 张某所进行的检验属于勘验、检查的一种形式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检验以及检验报告的性质。 A.选项,《刑诉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据此,尽管检验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且接受聘请,但案件中检验人并非鉴定人的身份。故A选项错误。 需要指出的是,《刑诉解释》第87条第2款规定:“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而该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由此可以推知,检验人属于回避的对象。 B.选项,《刑诉解释》第87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故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刑诉解释》第87条第1款的规定,检验报告只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C选项错误。 D.选项,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二者的适用主体都只能是侦查人员,且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和尸体;而检查则是针对活人的身体。而本案中的检验主体并非侦查人员,不属于勘验、检查的一种,故D选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B。
3、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可以查阅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C. 辨认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调取
D. 法院在开庭前7日给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副本,辩护律师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出庭辩护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辩护律师在不同阶段的诉讼权利 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见,辩护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A选项错误。 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可见,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为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享有阅卷权,在侦查终结前不能查阅起诉意见书,故B选项错误。 需要指出的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阅卷权,但是按照《六机关规定》第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据此,C选项正确。 D.选项,《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据此,辩护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只有三种情形:一是委托事项违法;二是委托人利用辩护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三是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本案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故辩护律师无权拒绝辩护。D选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C。
4、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4条规定:“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下列关于该规定的理解,错误的是?
A. 法庭当庭宣判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
B. 法庭当庭宣判能够保障被告人的迅速审判权
C. 法庭当庭宣判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D. 法庭当庭宣判是审判公开性和终局性的体现
答案解析
本题直接考查对法庭当庭宣判制度的理解。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其中一项要求是,在庭审结束后,应迅速做出裁判并予以宣告,故A选项正确。 迅速审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刑事指控后,有权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故B选项正确。 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提高当庭宣判率,都是体现了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故C选项正确。 当庭宣判与审判公开性是审判制度的两个范畴,且当庭宣判并不体现终局性,故D选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D。
5、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3日内讯问了张某两次,但只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亲友等人担任辩护人。张某遂委托了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律师向甲县公安局提出了会见张某以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县公安局在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B. 对于王律师的会见请求,甲县公安局批准其会见张某并派员在场,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表现
C. 甲县公安局告知张某有权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
D. 若甲县公安局以妨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王律师本案的有关情况,则侵犯了王律师的诉讼权利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辩护的内容。 A、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据此,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而不得委托非律师的人员担任辩护人,故A、C选项错误。 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3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只是普通的诈骗案,辩护律师仅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无须批准。此外,《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不被监听”包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据此,B选项错误。 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因此,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案件有关情况,故D选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D。
6、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复议,甲市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 被告为甲市场监督管理局
B. 被告为甲市政府
C. 药厂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D. 基层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答案解析
AB选项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由于本案复议机关虽然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因此,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案件,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C选项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药厂的起诉期限为15日。 D选项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案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由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定级别管辖,是基层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则是由原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均可以管辖,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甲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均可以管辖本案。
本题答案为D。
7、6月1日,甲省乙市房管局出台《关于乙市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销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称7月1日起,乙市商品住宅项目,实行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实施意见》要求即日起乙市商品住宅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未公开销售的楼盘暂不销售,违者处罚。某房企德利公司为回笼资金,在此期间仍然组织楼盘销售,被市房管局依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20万元处罚。德利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和《实施意见》,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德利公司对《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起诉
B. 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实施意见》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市房管局的意见
C. 法院经审查发现《实施意见》不合法的,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房管局提出处理建议,市房管局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D. 法院认为《实施意见》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备案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当选。《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知,规章以下(不含)的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可以附带行政行为提起法院审查。直接起诉红头文件的,裁定不予立案。 B选项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C选项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可知,红头文件不合法的,需要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制定机关应当书面答复。 D选项正确,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较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可知,红头文件不合法的,需要报上一级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较高人民法院备案。涉及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本题答案为A。
8、张某因自己居住的房屋楼上漏水,遂找楼上住户李某洽谈赔偿事宜。因协商不成,张某殴打李某致轻微伤,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
B. 对张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C. 公安局局长必须亲自出庭
D. 诉讼中,若证人刘某出庭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不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可知,本案调查中,警察不仅要出示工作证件,还需要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才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 B选项错误,不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可知,对张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C选项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8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可知,由行政机关的正职或者副职负责人、其他出庭应诉,均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D选项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本题答案为D。
9、王某因某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在处置过程中过失处置不当,造成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王某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关于引咎辞职,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 行政处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B. 是行政处分
C. 是行政问责
D. 王某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处分是承担行政责任,刑事处罚是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公务员法》、《刑法》均未规定行政处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B选项错误,不选。《公务员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知,引咎辞职不属于公务员的纪律处分。 C选项正确,当选。《公务员法》第87条第3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可知,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如果不当行使公权力,要承担行政责任“引咎辞去领导职务”,体现了行政法权责一致基本原则的体现。 D选项错误,不选。王某只是辞去领导职务,但其仍然是公务员。
本题答案为C。
10、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福禧公司涉嫌生产过期的鸡肉依法实施了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张某可以单独实施扣押
B. 如情况紧急,执法人员当场扣押的,返回单位后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C. 执法人员张某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D. 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后,可以委托他人保管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可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张某单独实施扣押是不允许的,应当两人以上。 B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强制法》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法》第20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可知,紧急情况针对财物实施当场扣押的,返回单位后应当二十四小时内而不是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只有情况紧急,执法人员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返回单位后应当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C选项错误,不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就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每个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执法都需要佩戴执法记录仪。 D选项正确,当选。《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可知,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后,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财物。
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