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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03-22,单)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知识点】环境污染责任 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解析】A项考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三家公司单独都无法造成鱼类死亡之损害,而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故属于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并非共同侵权,数个侵权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故B项错误。
C项考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民法总则》生效前,民事诉讼普通时效为两年,当时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特殊诉讼时效,以《环境保护法》之规定优先。《民法总则》生效后,民事诉讼普通时效亦为三年,因此,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已经“不特殊”了。故C项错误。
D项考查多个污染者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三家公司应当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按份责任。故D项正确。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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