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的承受人完全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让与人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于受让人。债的概括承受包括法定承受(参见债的移转概述部分)与约定承受两种。
(一)债的约定承受的要件
1.须有有效的双务合同存在。如果是单务合同,则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
2.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有效的债的承受的协议。
3.须经原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4.须经有关机关批准方能成立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才能进行债的承受。
5.法律禁止概括移转的,从其规定。如承包单位不得将自己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二)债的约定承受的效力
概括移转是债权债务的一并移转,因此其效力适用关于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一般规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并非是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简单相加。在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的场合,由于第三人作为债权的受让人或债务的承担人并非原合同的当事人,因而与原债权人或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并不随之移转于受让人或承担人。但在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场合,由于承受人完全取代了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合同内容也就原封不动地移转于新当事人。所以,和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不同,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解除权、撤销权等,都将移转于承受人。
点击返回民法第六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
点击返回民法讲义知识点汇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