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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债务承担》知识点

责编:王觅 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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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不得移转。

【例】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借给乙方100万元人民币,乙方除到期返还100万元本金外,还要给甲画一幅肖像充抵利息,因为乙方是著名画家。如果之后发生100万元本金债务转移,那么乙方给甲画一幅肖像画的从债务并不发生移转。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债务承担属于债务的移转,承担人为新的债务人,其履行的是自己的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发生债务的移转,第三人并不是新的债务人,其履行的仍然是债务人的债务。债务承担是基于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转让协议(如果没有基于协议而清偿他人的债务,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且在免责的债务承担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只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在债务承担中,承担人已是合同关系的债务人,如果其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含义与特点

免责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的全部移转,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该债务承担协议为不要式行为,口头或书面形式均无不可。在债务移转以后,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也随同主债务而移转于第三人。原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新的债务人取代其地位,原债务人不再履行债务。

债务承担为处分行为、无因行为。债务承担通常有其原因,但此种原因并非债务承担协议的组成部分,该原因纵然自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也不影响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承担人也不得以原债务人未为履行承担债务的原因事由对抗债权人。

2.免责债务承担的方式

(1)债权人、债务人与承担人三方签订协议

(2)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协议

该协议一旦成立便生效,承担人将取代原债务人,原债务人将免除其债务。如果该协议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第三人不负清偿债务的义务,而仍由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意味着原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也可以因此免除债务,对原债务人并无不利,故无须原债务人同意,但须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原债务人表示反对,即抛弃其因此取得的利益的,该协议无效。

(3)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协议

构成要件:①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该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可移转的债务不得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不得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②须经债权人同意。明示或默示均可(此要件非常重要!),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行为无效,原债务人仍负有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的履行,并有权追究债务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的责任。此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3.免责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1)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只能向承担人主张债务或追究承担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

(2)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取得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移转于承担人,但专属于原当事人的解除权、撤销权等,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行使。

(3)承担人得以自身对债权人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主张抵销。

(4)债务承担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这种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和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扩大了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故无须债权人同意。在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或并存的债务承担发生争议时,应当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方式可以是三方达成协议,可以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可以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还可以是第三人单方允诺。均无须债权人同意。

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而成立,在这一点上,它和连带保证具有相同之处。但在性质和成立上,两者并不相同。在债务承担中,承担人的债务是和原债务并存的义务,不具有从属性。而保证是一种从义务,以保证主债务的履行而设立。但在成立后尤其是在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方面,两者几乎相同。

法律效力: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可撤销和无效的抗辩权、合同不成立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例】甲乙双方订立承揽合同,约定甲方4月1日交付工作成果,乙方同年5月5日付款7万元。甲方履行义务、乙方接受工作成果后,乙方经甲方同意在4月2日将债务转让给丙方,乙方在4月3日又将检验结果通知丙方,说明接受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此时,丙方可向甲方行使履行抗辩权,并在甲方修理或重作之前,拒绝支付7万元。

【典型真题】

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03-09,单)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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