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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7-2-14,单选)
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
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知识点】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解析】A项错误。票据诈骗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而银行存单属于金融凭证。
B项正确。虽然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但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
C项错误。该情形既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原则上采用“特殊优于一般原则”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但不排除例外采用“从一重原则”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的情形。
D项错误。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尹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诈骗,一样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
【答案】B
2.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2-58,多选)
A.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B.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D.《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知识点】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A项错误。刑法第19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并使用该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非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B项正确。2008年较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C项错误。恶意透支必须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否则有客观归罪之嫌。
D项错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答案】ACD
3.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4,单选)
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
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
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知识点】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解析】甲的贷款行为虽采用了虚假手段,但是提供贷款一方乙对这一点是完全知情的(甚至是其授意的),因此,乙并没有认识错误而发放贷款。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骗取贷款罪。相反,乙明知甲不符合贷款的条件而予以发放,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因此,D项正确。A、B、C项均错误。
【答案】D
4.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7,多选)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
【知识点】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A项正确。根据立法解释,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银行卡,在刑法上属于信用卡。本题属于甲在网吧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并在ATM使用该卡取款。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B、C项错误。对于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甲、乙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对此乙自然不负刑事责任。在甲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该行为在刑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甲在犯罪的过程中,乙强化甲继续犯罪的决心,对继续利用银行卡非法取款这一点,二人达成了共识,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乙属于承继的共犯)。此后,甲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二人相互协作,共同实施犯罪。因此,乙也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非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项正确。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这句话意味着乙同意甲继续犯罪,仅是要求甲自己小心点。甲认识到自己继续取款的行为获得了乙的赞同,乙在维持、强化甲继续犯罪的决心,故应认定共同犯罪行为并未因乙的离开而结束。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仍属于甲、乙共同犯罪的所得,对此乙也应负刑事责任。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但因与甲构成共同犯罪,故对其参与之后的6000元+7000元=1.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D
5.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15,单选)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知识点】信用卡诈骗罪;侵占罪
【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乙将借记卡交给甲保管,只意味着将借记卡本身交由甲保管,并不意味着将卡里的1.3万元钱也交给甲保管,因为钱属于银行特定工作人员占有。因此,甲冒用乙的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成立侵占罪。
C项错误。甲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不再认定为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条文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D项错误。甲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因为甲是通过欺骗收银员的方式骗得了财物,理应成立诈骗罪。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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