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担保物权的属性》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担保物权,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担保物权人追求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或变价性,属于价值权。
(一)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其在效力上必须依附于所担保的主债权。
1.存在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条件,主债权不成立或未生效,则担保物权无从存在。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特殊情形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如在较高额抵押中,部分债权债务无效的,不影响整个较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责任性质为缔约上过失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移转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如果债权发生转让,则担保物权也随之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只转让债权,而保留担保物权,则担保物权消灭。
这里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并非是指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如果其所担保的债务进行转移,则担保物权并不随之移转。《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注意,担保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3.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随之消灭。主债权如果仅部分消灭,则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其内容和范围发生缩减。
(二)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的全部均担保债权的实现。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剩余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三)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典型真题】
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6-03-55,多)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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