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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民法《无权占有人与占有物返还请求人的关系》

责编:王觅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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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无权占有人与占有物返还请求人的关系》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原物和孳息的返还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权利人都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和孳息。

(二)必要费用求偿权

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因维护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必要费用仅指维护费用,即保存、管理和维持的费用,如饲养费、维护费、修理费、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本可成立不当得利,但为惩罚恶意占有人,故恶意占有人不得主张权利人返还该必要费用。

【例】甲乙两人的饲养场相互邻接,一天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毫不知情,后来这只羊产下了一只羊羔,乙应将羊和羊羔返还给甲,但有权要求甲支付相关的饲养费。

有益费用,是指因改良占有物而支出的费用,如升级电脑配件使性能更优。恶意占有人不得主张权利人返还该费用;善意占有人可依不当得利要求权利人返还,但如果构成强迫得利,则不得主张返还。

(三)占有物的使用和因使用导致损害的责任

《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仅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损害,不包括占有物灭失的情况。

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使用权,对因正当使用而产生的损害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使用而产生的磨损、外形损害等;由于恶意占有人对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损害也要承担责任,故恶意占有人不享有使用权,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占有人因过错致使损害发生的,无论占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例】遗失物拾得人之占有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只有保管义务,没有使用权利,因使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占有物因占有人的原因发生毁损、灭失的责任

《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占有物的毁损、灭失一般有三种原因:一是因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即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二是因占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如第三人的侵权;三是因自然原因而毁损、灭失,如不可抗力。在后两者情形下,权利人应依据不同的基础寻求相应的救济渠道,故不属于第244条所规范的内容。本条仅规定的是因占有人的原因而发生的毁损、灭失的责任。

占有物因占有人的原因发生毁损、灭失时,善意的自主占有人负返还责任,即仅在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时返还给权利人;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负赔偿责任,即除在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时返还给权利人外,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还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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