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征收》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征收的主体是,征收是移转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征收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
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不经权利人同意而强制使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的制度。《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2008-03-10,单)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物权的继受所得,是指基于他人的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包括(1)移转的继受取得,即就他人的物权依现状而取得,如通过买卖、继承而取得物权;(2)创设的继受取得,即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主要包括:(1)添附;(2)先占;(3)善意取得;(4)收取孳息;(5)合法建造房屋;(7)生产(8)没收、征收。B项属于孳息,C项属于生产,D项属于先占。
点击返回民法第四章 所有权
点击返回民法讲义知识点汇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