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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抵押权的顺位》知识点

责编:王觅 201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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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抵押权的顺位》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顺位,是指在重复抵押中,各个抵押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抵押权最终能否实现,取决于优先受偿的顺位。

1.同一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

2.同一动产重复抵押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两个以上已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两个以上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顺位的转让

抵押权顺序的转让,是指同一抵押人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顺序的转让不会改变其他抵押权人的顺位,故无须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也无须抵押人同意,但应对主债务人为抵押权顺序让与的通知。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人作为原前顺位抵押权人分得的金额,优先满足受让人后,剩余部分仍归转让人。

如小怼为甲、乙、丙、丁分别设立抵押权,各自担保债权金额为10万元、50万元、20万元、30万元。乙将其抵押权顺位转让给丁。后小怼的抵押物拍卖所得为70万元。则在甲受偿10万元后,原来乙的顺位上分得的50万元,先由丁受偿30万元,剩余的20万元由乙受偿,然后由丙受偿剩余的10万元。

(三)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各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或者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先后顺序进行互换,各抵押权人只能按变更后的顺位行使优先受偿权。变更后的各抵押权人所能主张优先受偿的债权额度,受其所在顺位的原抵押权担保的金额限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或者协议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核心: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典型真题】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三家银行如何分配?(2008-3-11,单)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

答案:C。变更顺位前:甲得100万,乙得300万,丙得200万;变更原则是不得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故变更顺位后应分:丙100万—乙300万—丙400万—甲100万。因拍卖所得仅有600万,故实际分配:丙100万—乙300万—丙200万—甲无。

(三)抵押权顺位的放弃

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不同于抵押权的放弃。顺位的放弃仅使抵押权人的顺位发生变化,而抵押权的放弃则导致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从而变成普通债权。

1.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放弃

绝对放弃,是针对所有的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抛弃。结果是放弃人的抵押权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仍应在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例】小怼为甲、乙、丙、丁分别设立抵押权,各自担保债权金额为10万元、50万元、20万元、30万元。乙为丙、丁抛弃其抵押权顺位。后小怼的抵押物拍卖所得为70万元。则清偿之顺位变成了甲、丙、丁、乙,在甲受偿10万元后,由丙受偿20万元,由丁受偿30万元,然后由乙受偿10万元。

2.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放弃

相对放弃,是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为某个特定的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抛弃其在先的顺位。相对抛弃仅使该特定的后顺位抵押权人受益,即抛弃人与承受抛弃利益的抵押权人成为同一顺位的抵押权人,按比例共享抛弃人应得的清偿额,对其他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位次和利益不发生影响。

【例】小怼为甲、乙、丙、丁分别设立抵押权,各自担保债权金额为10万元、30万元、20万元、30万元。乙为丁抛弃其抵押权顺位。后小怼的抵押物拍卖所得为70万元。则在甲受偿10万元后,乙和丁按比例受偿30万元,然后由丙受偿20万元,再然后由乙和丁按比例受偿10万。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这里的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保证人,也包括其他提供抵押、质押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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