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占有的效力》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动产的占有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动产的权利人。如果存在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此种推定,亦即占有人是否真正享有此项权利,在他人举证推翻法律所作推定前在所不问。其实质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例】甲所穿的衣服,所带的手表,所用的手机,推定为归甲所有,若乙主张这些物品归自己所有,应负举证责任。
就动产而言,凡是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权利,均在推定范围之内。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他物权(如质权),还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
【例】若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则推定其为所有人;若占有人以承租人的意思为占有,则推定其为承租人。当占有人以何种意思进行占有不明确时,推定占有人为所有人。
由于不动产不是以占有,而是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因而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原则上不适用于不动产,但存在两个例外:(1)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对于尚未登记的不动产,占有具有权利推定效力。例如,房屋在建造后至办理所有权登记这段期间,房屋的居住人推定为所有人。(2)无须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例如,占有人以承租人的意思占有房屋,则推定其为房屋的承租人。
(二)状态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是指在无相反证明时,推定占有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继续占有。占有的状态推定,又称为占有的事实推定,以区别于上文的“权利推定”。他人若对此予以否认,则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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