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添附》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添附制度,但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中不存在添附制度,司法实践也已经肯定了添附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未来民法典“物权法编”应当会予以明确规定。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附合与混合属于物与物的结合,加工为劳动与他人之物的结合。添附可以是事件,如暴雨将甲家鱼塘的鱼冲到乙家鱼塘;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甲误将乙所有之油漆粉刷于自家之墙壁。
(一)附合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难以分割的新物。原各所有人的物仍能识别,这是与混合的最大区别。
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并丧失其独立性。如砖瓦、木料符合于建筑物中。原则上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该种所有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直接取得,故属于原始取得。
2.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如底盘、发动机等附合成汽车。如果各个动产在价值上相当或者难以区分主物与从物,则附合物可以由各所有人依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比例按份共有。如果附合物可以区分主物与从物,则按照从物跟随主物的原则,由主物所有人享有附合物的所有权。
(二)混合
是指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或交融而难以识别或分离,且在某些情况下业已形成新物质的情形。如米与米、酒与酒、咖啡与糖之混合。
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混合时的价值共有混合物。混合的不同动产中有可被视为主物的(价值较高的),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所有权。
(三)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劳作从而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高的动产的活动。如将他人的玉料雕琢成艺术品。修理、装饰等不属于加工。工厂中工人进行生产劳动不属于添附中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的加工行为不属于添附中的加工,其加工成品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
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材料所有人。因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材料价值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但加工人为恶意的除外。
(四)添附的法律后果
因添附而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故该动产上原有的其他权利在发生添附时消灭。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法解释》第62条规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添附物的所有人构成不当得利,被添附的动产原所有人可以请求添附物所有人支付相应的补偿。因附合、混合和加工丧失权利而受有损害者,除了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外,如果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或违约责任要件的,还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而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如果属于强迫得利,由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与其主观意愿不符,应认定所受利益不存在,不负所谓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并且可以主张恢复原状或排除妨害。
点击返回民法第四章 所有权
点击返回民法讲义知识点汇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