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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交付》知识点

责编:王觅 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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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交付》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交付,即占有的移转,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交付是占有的运动过程,占有是交付的起点和结果。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一)现实交付

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其本意为“实物交付”,即标的物本身的交付。

在存在约定交付地点时,若约定“目的地交货”,则出卖人在指定目的地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或买受人的履行辅助人时,交付完成;若约定“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则出卖人在指定地点交给买受人的承运人时,交付完成。在送货上门时,交付在买受人处完成。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拟制交付,是指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动产物权证券化的需要,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载货证券等)交给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此等证券为物权证券,动产的权利以证券表彰,持有证券与占有动产相同。(对其性质存有争议,但有观点认为其属于现实交付的变种。也有观点认为拟制交付一词是指观念交付。)

【典型真题】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2008-03-09,单)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甲的儿子将画取出给了乙,因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又无处分权,故其行为无效。丁的盗窃行为并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

(二)观念交付

是指动产并不发生占有的现实移转,而是采取某种变通的方法代替实际交付,交付虽未实际发生,但在观念上被认为已经完成。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取得人在物权转让、设立前因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关系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让与合同生效或质押合意成立即视为交付,此种交付称为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称为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在指示交付中,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既包括债权请求权(如基于租赁、使用借贷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也包括物权请求权(如对于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虽可不经债务人同意,自指示交付的合意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3.占有改定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特别约定,标的物让与后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则交付视为于让与合意成立时完成。《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此时物的实际占有(直接占有)并未发生移转,而物的所有权则已经已转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的只是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例】甲将自己所有的小提琴出卖给乙,通常之情形,甲应将小提琴交付给乙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若甲仍需留下小提琴适用一段时间,此时不妨与乙订立借贷或租赁契约,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在观念交付中,除与现实交付实效相同的简易交付外,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均不具有占有移转的外观,其公示作用无从体现,因此,以这种方式完成的动产物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典型真题】

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2008川延-03-09,单)

A.现实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简易交付

答案:B。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该电脑的占有虽并未现实地转移给乙占有,但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此种交付方式实际上就是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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