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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真题每日一练1月24日(刑法+答案+解析)

责编:王觅 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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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54,多选)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知识点】共同犯罪;片面共同正犯

【解析】A项正确,B项错误。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由于乙并没有和甲达成合意,因此,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是各自定罪。乙虽然开始有抢劫的故意,但最终只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甲则是抢劫罪的片面正犯。

C项正确。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则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和乙成立盗窃罪的犯(乙为实行犯,甲为帮助犯),为牵连犯,从一重论处。

D项正确。无论肯定还是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都无需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乙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答案】ACD

2.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6,单选)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知识点】共同犯罪;帮助犯

【解析】如果帮助行为仅对正犯行为具有促进作用,而没有对正犯结果起促进作用时,或者说与正犯结果之间没有因果性时,能否将正犯的行为结果归属于帮助犯?在这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出题人之一的张明楷教授赞同“正犯结果说”,认为,只有当帮主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性时,才能使帮助犯承担既遂的责任。该案中,乙虽然提供了钥匙,但最终该钥匙并没有打开门,甲后来也明知了乙的钥匙不起任何作用,而是采用破窗而入的方法盗窃得手的,不能认为乙的帮助行为仍然在强化甲的犯意。因此,乙仅成立未遂犯的帮助犯。答案为D。

【答案】D

3.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7,单选)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知识点】共同犯罪

【解析】乙只有盗窃的故意,并意图为甲实行盗窃提供帮助。但甲其实并无盗窃的故意,只有杀人的犯意,且甲也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从共犯从属性角度来说,没有盗窃的正犯(实行犯),就没有盗窃的共犯(帮助犯),所以乙不成立盗窃罪,B、D项错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乙因为没有杀人的共同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所以A项错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入户杀人,甲意图入户盗窃,乙与甲在非法侵入住宅范围内成立共犯。答案选C。

【答案】C

4.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7,单选)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知识点】共同犯罪

【解析】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于丁死亡的后果应归属于谁。毫无疑问,甲乙丙三人在意思联络的前提下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应当共同对丁死亡的后果负责(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具体说来,对甲乙二人而言,无论结果是谁导致的,另一人都要负责;对丙来说,虽然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是丙依然为甲乙二人的行为提供了原因力,因此也要负责。所以,D项正确。A、B、C项均错误。

【答案】D

5.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2-7,单选)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知识点】共同犯罪;片面共犯;间接正犯

【解析】A项正确。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B项正确。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项正确。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8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甲是否入侵以及何时入侵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项错误。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

【答案】D

6.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6,多选)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知识点】间接正犯;认识错误;因果关系

【解析】A项正确。第三人丙并未独立创设导致丁死亡的新危险,仅是利用了甲所创设的危险,客观上是甲所创设的危险导致丁死亡,故应肯定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精心设置路障,无论谁骑摩托车经过此地都会摔死。虽然摔死的是丁而不是乙,但这对甲而言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能否认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

B项正确。甲认识到谁经过该路障谁将会被摔死,或者说甲认识到路障所指向、所攻击的是“碰到路障的人”,仅是对“碰到路障的人”是乙还是丁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因此,对实际摔死的丁,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按我国传统理论,还是按照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都认为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丁的死亡,应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C项正确。丙有意识地利用甲的杀人装置杀死了丁,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对丁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项正确。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在结论上应无争议。问题在于,丙的杀人行为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丙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对此,只有两种思路:一是共犯的思路。如果能够认定丙和甲成立共同犯罪,则即便丙并未独立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其也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本题中,丙与甲不存在杀人的共谋,难以认定丙、甲成立共同犯罪。而且,丙并无帮助甲完成犯罪的意思,丙只有杀死丁这一实行本人的犯罪的意思.故对丙也无法认定为片面共犯。可见,共犯的思路行不通。二是单独犯的思路。在无法认定丙与甲构成共犯的前提下,只能按照单独犯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由于路障不是丙设置的,丙将甲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运用,在此意义上,丙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当然,由于难以认定丙“支配”了甲的犯罪,故丙是否毫无疑问地成立间接正犯,确有研究的余地,但是,D选项仅是认为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而没有主张丙一定成立间接正犯。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此外,如果不能认定丙成立间接正犯,该如何认定丙独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就是无法避免、必须解答的问题。对此,可以依据客观归责理论来解答:甲在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使碰到该路障的人有摔死的高度危险;丙明知甲的犯罪计划,故意诱骗丁骑摩托车经过该路段,对此认定丙利用既存危险,非法创设了导致丁死亡的危险,这一创设丁死亡危险的行为即为丙故意杀丁的实行行为。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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