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备考。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及契约,如捐助、买卖、租赁等。
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务免除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只是产生债务或变更债务,后者则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和消灭。(2)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后者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具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3)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处分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否则为效力待定。(4)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而处分行为一般要求公示。
我国学界通说并未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现行立法强调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但并未明确承认后者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事实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是在物、债二元立法模式下区分对世权和对人权的逻辑结果,并非立法是否愿意承认或采纳的问题。亦即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客观的逻辑产物,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属于立法政策的选择,与逻辑无关。这点恰恰被我们忽略。
在无权处分人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分析中,处分合同(如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并非效力待定,而是确定有效;真正效力待定的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认为这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话),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我们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认处分行为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被我们描述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则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典型真题】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03-04,单)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答案:B。
(二)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又称“单独行为”,是指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委托授权行为、民事权利(如继承权)的接受或者放弃、捐助行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等。
2.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典型形式是合同,并且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为多人。
3.共同法律行为。又称决议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设立公司的章程制定行为、合伙合同。
双方法律行为与共同法律行为的区别:(1)当事人追求的利益不同。前者相对,后者共同。(2)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要求不同。后者多需遵循一定的程序,有的还对未对决议投赞成票的人也具有约束力。
(三)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1.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比如,赠与行为中的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权利。
2.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而且,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相互对应的。
区别意义: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制度予以调整,而单务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适用这些具体制度。
(四)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必须“互为给付”。所以,有偿法律行为又被称为“有对价关系”的法律行为。
民法上的“有偿”,是指双方存在利益上的交换事实,但不是指双方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绝对相等;也不一定是指支付金钱,也可以表现为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是等价有偿原则在适用中的例外现象。如赠与、借用行为、无息借贷行为、无偿保管行为等。
区分意义:(1)确定法律行为的性质。有些法律行为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买卖合同。(2)当事人承担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无偿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往往负较低的注意义务。(3)主体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原则上需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纯获利益的无偿法律行为有效。
(五)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1.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的行为。例如,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诺成法律行为。
2.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仅凭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小件寄存、借用、保管、运送等属实践法律行为。
区别意义:两者的成立时间不同。诺成法律行为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成立并发生效力,至于交付实物,是履行义务的问题。实践法律行为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该法律行为才能成立。
(六)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如遗嘱人未按法定方式设立的遗嘱无效(如采用录音方式设立遗嘱而无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成立方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的特别限制。
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典型真题】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川延-03-51,多)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答案:ABCD。捐助为单方法律行为,捐赠为赠与,属双方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是对财产进行分配,属于财产行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导致物权的变动,属于处分行为。以交付标的物作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行为才是实践行为,亦即,实践行为是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不是对交付标的物行为的性质的认定。
(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若原因不存在或无效,则法律行为无效。大部分法律行为均属于有因行为。
2.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原因不存在或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有影响。如票据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债权让与行为、债务承担行为、债务免除行为等。
区别的意义:在于正确认识和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原因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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