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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03-29,单)
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合伙人对外签署合同的效力问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赵、钱为共同合伙事务执行人,不得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约。又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项对外签订合同有效,但违反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协议,错误。B项对外签订合同是有效的,说法错误,同时违反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协议约定,错误。C项符合合伙协议的要求,是正确的。D项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但合同应为有效,D项错误。【注意】本题有个大坑:问题设定是个大坑,它不是问的“合同是否有效”?而是倾向于问哪一项做法“符合合伙协议”?同时考查对外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本题答案:C)
【答案】C
2.雀凰投资是有限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活动。2017年3月,三江有限公司决定入伙雀凰投资,成为其有限合伙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03-72,多)
A.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三江公司才可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
B.对入伙前雀凰投资的对外负债,三江公司仅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三江公司入伙后,有权查阅雀凰投资的财务会计账簿
D.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三江公司入伙后,原则上不得自营与雀凰投资相竞争的业务
【知识点】有限合伙
【解析】A项考查入股。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题A项列明的是“全体普通合伙人”,说法错误,应选。
B项考查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B项列明以“实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说法错误,应选。
C项考查有限合伙人是否有权查阅会计账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选项有前提条件,只有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查阅。C项说法错误,应选。
D项考查可否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ABCD)
【答案】ABCD
3.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03-30,单)
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解析】A项考查合伙事务的决定权。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约定罗飞为合伙事务执行人,该约定对内部有效,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陈阳与合伙企业的借款合同有效,A项错误。
B项考查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B项正确。
C、D项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陈阳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兰艺咖啡店应当先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还款责任,C项错误,D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是合伙人,而不是合伙企业,D项错误。(本题答案:B)
【答案】B
4.灏德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方面的风险投资。甲公司是灏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乙和丙是普通合伙人。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03-72,多)
A.甲公司派驻灏德投资的员工不领取报酬,其劳务折抵10%的出资
B.甲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
C.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设定质权
D.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解析】A项考查有限合伙人能否以劳务出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A项错误。
B项考查有限合伙人的竞业禁止规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项的约定是允许的,B项正确。
C项考查合伙份额的出质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C项的约定是允许的,正确。
D项考查合伙份额的转让,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是一种财务权的处分权,合伙协议不能限制,D项错误。(本题答案:BC)
【答案】BC
5.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03-29,单)
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知识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A项考查聘请的管理人能否同时成为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题干中列明是“聘请”,不是“委托”,可知陈东并非合伙人,且合伙人入伙须经法定或约定的入伙程序,A项错误。
B项考查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项正确。
C项考查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的权限范围。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题中为列出授权的具体范围,C项错误。
D项比较坑人,玩文字游戏,这点一定要多注意。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项“第三人”范围过宽,错误。(本题答案:B)
【答案】B
6.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有限合伙人。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03-30,单)
A.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C.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D.因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知识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解析】:A项考查有限合伙人的偿债范围。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A项正确。
B项是有限合伙,错误,如果是普通合伙,则有权要求其退伙。
C项考查合伙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可否要求其退伙的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C项错误。
D项,依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D项错误。(本题答案:A)
【答案】A
7.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03-71,多)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知识点】合伙份额的执行
【解析】A、B、D项考查合伙人不足以债务清偿其个人债务时,是否可从其合伙的企业分取的收益来清偿,或主张对其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来清偿的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AB项正确、D项错误。
C项考查强制执行合伙人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C项错误。(本题答案:AB)
【答案】AB
8.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03-72,多)
A.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B.向曾君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C.向郭昌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向该所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知识点】特殊普通合伙的债务承担
【解析】A项当然正确,合伙企业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B、C、D项考查合伙人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律所应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曾君和郭昌作为该所的合伙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合伙企业应承担债务的,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而该所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D项错误。(本题答案:AB)
【答案】AB
9.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03-92-94,任)
(1)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甲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委托投资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无权处分,A项错误。
B项主要考查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问题。本题中,甲乙仅仅是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理财,并未改变经营范围的意思,B项错误。
C项考查合伙人对因自己过失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C项正确。
D项投资机构的责任由双方的合同确定,如果其有过错,也仅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理由。D项错误。(本题答案:C)
【答案】C
(2)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B.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D.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解析】A项考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乙处分企业财产属于有权处分。A项错误。
B项考查善意取得制度,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B项正确。
C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丁享有所有权,则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C项错误。
D项考查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乙擅自处置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违反出资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D项正确。(本题答案:BD)
【答案】BD
(3)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知识点】合伙人死亡后的继承
【解析】合伙企业最重要的特征是人合性,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本题中未列明合伙协议的约定,也未列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戊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本题为选非题,A项应选。
既然A不具有合伙人资格,则其损失为间接损失,则不能要求解散合伙企业,也不能直接向甲、乙主张则BCD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ABCD)
【答案】ABCD
10.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03-30,单)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点】退伙
【解析】选项A考查合伙人退伙的期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A项错误。
选项B考查合伙企业清算制度。依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可见,合伙企业清算以解散为前提,而贾某的退伙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解散,B项错误。
C项考查合伙人退伙后合伙企业财务的处置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2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C项错误。
D项考查合伙人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正确。(本题答案:D)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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