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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考卷二《当事人》练习题(2)

责编:聂小琪 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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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只剩最后几天的时间了,大家都已经投入紧张的复习阶段,说到备考,习题的练习必不可少,希赛网为大家整理《当事人》练习题(2)供大家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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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1.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

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租人起诉,适格被告是:

A.合伙企业

B.甲、乙、丙全体

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

D.丁公司

【答案】BC

【知识点】适格当事人/正当当事人。

【解析】《适用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根据这两个条文的规定进行判断,A、D两项错误,B项正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由于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合伙人为被告时,原告可起诉其中任何人,被起诉人在承担了责任后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故C项正确。

12.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答案】AC

【解析】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它是一个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前提条件,是诉讼要件之一。当事人包括正当当事人和非正当当事人,都必须具备诉讼权利能力。所谓正当当事人,又称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则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诉讼即个案而言的,通常取决于与诉讼标的(即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有无直接联系。对抽象的诉讼权利能力,法律应予明确规定;但对每个具体案件的当事人适格问题,法律则难以统一作出明文规定,虽然一般情况下所谓适格当事人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案件存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根据这些理论进行判断,本题中,A、C两项是正确的,而B、D两项则是错误的。

13.程某诉刘某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对刘某因该借款而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程某撤诉,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

B.如谢某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可予以准许

C.如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D.如法院不予准许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ABCD

【知识点】当事人的变更。

【解析】《适用解释》第249条、第250条分别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本案中,谢某尚未替代程某成为原告,其原告资格和地位并未变化,因此程某仍然有撤诉权,只要撤诉合法,法院就应准许,故A项正确。谢某虽未取代程某成为原告,但他是程某债权的受让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其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应予准许。故B项正确。C、D两项符合前述规定,也是正确的。

14.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答案】BC

【知识点】当事人的确定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李某并没有遭到损害,不能本案的原告,故A项说法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李某、郑某都目睹这一情况发生,可以作为证人,B项正确。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故华美购物中心为被告,郑某作为工作人员,不具有当事人资格,C项正确,D项错误。

15.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答案】AC

【解析】从理论上看,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一定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在一般情形下,诉讼是由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单一的诉讼标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同时有多项请求权存在,为节约诉讼成本并避免裁判之间的矛盾,就应确立诉的合并制度。当事人为多数的合并之诉,为诉的主体的合并(又称诉的主观合并、共同诉讼)。诉讼标的为多数的,则为诉的客观合并或诉的客体合并。[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从法规范看,《适用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本案中,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即甲乙二人为共同被告,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而甲乙二人又承担连带责任,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因此,本题的四个选项中,A、C两项正确,B、D两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或者多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6.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对梁某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属重复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B.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公益环保组织请求给付

C.应予受理,但公益诉讼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出

D.应予受理,其诉讼请求不受公益诉讼影响

【答案】D

【知识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解析】《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适用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据此,法院应当受理梁某的起诉。故D项正确,其它选项错误。

17.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

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B.只要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

C.要有被告的申请,法院才可以追加

D.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

【答案】AD

【知识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所以本题中,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或者自己申请参加诉讼。

18.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之一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在本案中,陈佳与黎明丽与张成功之间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哪方胜诉对其权利义务都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她不属于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19.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答案】D

【知识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解析】本案中,付某为五环公司的业务员,其行为结果应归属于五环公司。换言之,付某不是本案当事人,既不能成为原告,更不能成为被告,而且与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也不能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付某参与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了解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可以证人身份参与诉讼。故D项正确,其它选项错误。

20.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题中,甲的烫伤是第三人乙直接造成的,但是乙之所以会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是因为丽都酒店的地板湿滑,即丽都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权利人起诉丽都酒店的,乙应该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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