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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考民法模拟题答案及解析(一)

责编:聂小琪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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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于9月22日开始考试,备考时间已经进入最后两个月,各位考生抓紧时间复习,不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的学生,也要开始适应电脑答题了,希赛法考整理了客观题考试民法模拟题,供大家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答案】D

【知识点】占有占有的保护

【解析】A项考查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者并不因此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

B项、C项、D项考查占有返还请求权。张某因拾得小羊,构成无权占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占有人既包括有权占有又包括无权占有,李某将小羊抱走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占有的侵犯,故D项正确。由于李某已经将小羊交给了王某,并非小羊的现实占有人,因此,张某不能向李某主张返还占有,故C项错误。王某是小羊的所有权人,王某因所有权而对小羊进行占有,张某也不能向王某主张返还。故B项错误。

2.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案】B

【知识点】法律原则,法律关系主体,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解析】A选项正确。《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李能利用其母不识字骗签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显然违反该条规定,故A项正确。

B选项错误。在本题,“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很显然,法院是基于潘桂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否认转让合同效力,而非"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故B项错误。

C选项正确。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对潘桂花行为能力经鉴定,认定其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资格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C项正确。

D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产转让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是为解决房产究竟谁享有所有权的争议。而该争议的解决,关键点就在于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故D项正确。

3.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答案】D

【解析】A选项,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物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A项正确不应选。

B选项,物权的保护方法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害赔偿。其中损害赔偿就是债权的保护方法,因此物权请求权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例如债的履行及转让。B项正确不应选。

C选项,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派生,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C项正确不应选。

D项,《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此,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也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物权请求权并非必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D项错误应选。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下列哪些情形中,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A.该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D.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答案】ABC

【知识点】本题考查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析】《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据此规定,D项错误。

2.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租赁合同无效

B.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

C.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赁合同

D.乙可继续履行合同,待违章建筑被有关部门确认并影响租赁物使用时,再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租赁物为违章建筑,因此该租赁合同无效,A项正确。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明知该租赁物为违章建筑而未告知,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时才发现,双方均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因此B项正确。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租赁合同自始无效,因此乙不可主张解除合同,也不得要求违约责任。因此CD项错误。

3.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答案】BCD

【知识点】意思表示

【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的行为。所以意思表示是为了发生民法效果的意思,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A项请人喝酒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是一种针对不特定人而发出的要约,属于意思表示,B是正确。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立遗嘱本身就是一种意思表示,C正确。

自动售货机的设置本身是一种要约,也属于意思表示,D正确。

4.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答案】BC

【知识点】法定继承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经成年,丙与小明之间没有形成有抚养关系,故小明不属于丙之第一顺序继承人。A项错误,不选。小亮为丙之亲生子女,属于丙之第一顺序继承人。B项正确,应选。甲为丙之配偶,属于丙之第一顺序继承人。C项正确,应选。小光虽由甲与丙抚养,但甲、丙未办理收养手续,其间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故小光不属于丙之第一顺序继承人。D项错误,不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或者多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答案】ABCD

【知识点】本题考查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行使的效力。

【解析】A、B选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因此,A、B项正确。

C选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因此,C项正确。

D选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D项正确。

2.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7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2008年4月,在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答案】D

【知识点】本题考查抵押权的成立和抵押权的清偿顺位。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本题中,甲与乙、丙、丁、戊均成立了抵押合同,且合同均以生效,因此乙、丙、丁、戊均享有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丙和丁的抵押权均办理的登记,且丙先于丁登记,因此丙最先受偿,丁其次,乙和戊的抵押权均没有登记,按照债权比例处于同一顺序清偿。因此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为,丙,丁,乙和戊。A、B、C项错误,D项正确。

3.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请回答以下81-84题。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

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答案】D

【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解析】实际施工人丙不是发包人甲公司与转包人乙公司诉讼的当事人,也不是双方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成案件的原告或被告,但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丙对于案件争议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甲拖欠工程款会影响乙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支付,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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