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于9月22日开始考试,备考时间已经进入百日倒计时,各位考生抓紧时间复习,不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的学生,也要开始适应电脑答题了,希赛法考整理了客观题考试民法模拟测试,供大家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答案】B
【知识点】物业服务合同
【解析】A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故A错误。
B项:该解释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B项正确。
C项:该解释第8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由此可知,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C项错误。
D项:该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错误。
2.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
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答案】D
【知识点】保证法人分支机构
【解析】A项、B项考查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作出了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李某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错误,B项错误。
C项考查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无须以全部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故C项错误。
D项考查法人分支机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故D项正确。值得注意的是,D项表述不够严谨,首先,乙支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非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其次,乙支行向张某行使的是普通债权请求权,而追偿权是票据权利的一种。
3.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答案】A
【知识点】人保与物保的竞合
【解析】A项、B项、C项考查人保与物保竞合时的处理规则。《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C项错误。
D项考查人保与物保竞合时保证人和抵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乙公司先就机器行使抵押权,若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则可以选择向保证人丙公司或抵押人丁公司行使担保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据此,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是追偿关系,可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和抵押人之间并非相互追偿关系,是请求对方清偿其应当分担的金额,故D项错误。
4.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无效合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身体上的器官不能被捐献。因此,无论是其自己的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均无效。A、B、C项错误,D项正确。
5.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
【答案】C
【知识点】表演者的权利
【解析】由题意可知该电视剧已发表,因此公司行为未侵犯发表权,A项错误。
B项:对于电影作品而言,演员只能享有作为表演者的署名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应当属于制片者,C项表述正确,BD项表述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6.甲、乙、丙三家毗邻而居,甲、乙分别饲养山羊各一只。某日二羊走脱,将丙辛苦栽培的珍稀药材悉数啃光。关于甲、乙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可各自通过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
B.基于共同致害行为,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C.如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D.如不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D
【知识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解析】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故A项错误。两者之间属于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故甲、乙为按份责任,B项错误,C项正确,D项正确。
7.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答案】AB
【知识点】担保;质权;抵押权
【解析】轿车作为动产,既可以设立动产质权,又可以设立动产抵押权。当设立动产质权时,以交付作为质权设立之条件。当设立动产抵押权时,无须登记即可设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A项正确,B项正确,C项错误,D项错误。
8.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答案】CD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A选项考查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甲购买电视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并未产生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A项错误。
B选项,《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是因受胁迫而结婚的,B选项中甲对乙的欺骗不属于可撤销事由,B项错误。
C选项考查胁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C选项中,丁是受胁迫而为甲提供的保证,因此其有权以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C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9.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对小区其他业主的下列行为,蒋某有权提起诉讼的是:
A.5栋某业主任意弃置垃圾
B.7栋某业主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C.8栋顶楼某业主违章搭建楼顶花房
D.楼上邻居因不当装修损坏蒋某家天花板
【答案】D
【知识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项错误,B项错误,C项错误,D项正确。
10.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确定的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无权处分(物权)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债权),因此即使张某不是电脑的所有权人,其与甲乙丙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只要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了电脑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某不能履行对甲和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