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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民法模拟试题

责编:聂小琪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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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的临近,同学们的复习也应该已经渐入佳境,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练习自然必不可少,希赛法考为大家和整理了2018年法考模拟试题卷一供大家复习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

1.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知识点】占有的种类

【解析】A项:根据占有人对占有物是否有合法依据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拾得遗失物的乙对相机的占有没有合法依据,属于无权占有,该项表述正确。

BC项:根据占有人对占有物是否以据为己有的所有意思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丙盗走该相机,是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该相机,属于自主占有,善意第三人购买了该相机,也是以所有意思占有该相机的,属于自主占有,可知,B项错误,C项正确该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占有物是否在占有人在事实上由自己直接管理,可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质权人戊在事实上占有该相机,属于直接占有,该项表述正确。

2.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答案】C

【知识点】不当得利

【解析】A项考查给付型不当得利。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乙之间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乙应当进行返还。故A项正确,不选。

B项考查给付型不当得利。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丙之间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丙应当进行返还。故B项正确,不选。

C项考查向第三人履行。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甲和丙之间并无法律上的给付关系,故甲和丙之间不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但因为两个买卖合同都无效,乙和丙均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故甲仍然是所有权人,丙构成不当得利,甲可以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C项错误,应选。

D项考查给付型不当得利。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则甲、乙之间和乙、丙之间均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应当进行返还。故D项正确,不选。

3.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D

【知识点】侵权责任承担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所以冯某的车被文某撞坏,可以要求文某承担全部的修车费用但不需要赔一辆新车,A错误。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一直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题目可知,冯某的车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且也并非一直性灭失或者毁损,他因此要求文某赔偿精神损失是法院不予支持的,BC错误,D正确。

4.甲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乙公司寄送了投标书。经评标,乙公司中标,甲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

B.乙寄出投标书的行为属于承诺

C.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成立

D.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承诺

【答案】C

【知识点】招投标性质

【解析】根据题目可知,业主大会发布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寄送的投标书属于要约,甲发送的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AB错误,D正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C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C.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D.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

【答案】ACD

【知识点】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解析】乙银行享有抵押权,故A项正确。乙银行抵押权仅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及于其上的建筑物,虽可乙丙拍卖,但不得就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B项错误。丙公司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且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故C项正确。丁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享有债权,故丙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丁的债权,故D项正确。

2.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

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张某办理托运的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甲公司的员工仍打开翻看,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因此A项正确。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公司对张某的侵权并不属于侵害人身权益,也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张某不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B项错误。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甲公司因员工侵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张某仅可向甲公司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因此D项错误。

3.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答案】ABC

【知识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解析】A选项客运合同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故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违约责任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A项错误。

BC选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本题中是在放学期间,学校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BC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小牛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另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综合可知,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1.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关于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D

【知识点】合同相对性

【解析】《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外的第三人一般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张某、方某并非《合作协议一》的合同当事人,故其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B项错误,C项错误,D项错误。

2.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B.《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C.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D.《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答案】ABCD

【知识点】债权人的代位权

【解析】A项考查代物清偿协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协议因并未发生实际履行,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金钱债务仍然存在。故A项错误。

B项考查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协议仅能约束甲、乙双方当事人,并不能约束第三人。故B项错误。

C项考查代位权行使条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乙公司仅发函给甲公司要求其清偿债务,并未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故C项错误。

D项考查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丁公司行使代位权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仅能在乙公司所附债务额限度内进行,即不得超过2000万元。但并不是说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的诉讼。故D项错误。

3.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关于甲与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甲所养殖的鸡只于3月25日已经大部灭失,合同自动解除

B.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应赔偿丙公司的损失

D.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BD

【知识点】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解除及其责任。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情况,A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关于法定单方解除的情形规定,本题中,虽然大部分鸡死亡,但鸡的死亡与饲料买卖合同没有关系,不妨碍饲料买卖合同的目的的实现,甲不能因此而取消交易,否则构成违约,B正确,C错误。

第107条规定,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为与责任,丙有权要求甲采用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补救,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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