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制度、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和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非执业会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专业与技术交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注协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非执业会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专业态度,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本制度尊重非执业会员在职业领域和专业经历方面存在的差异,旨在制订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组织和管理,内容、形式与学时,确认等方面的程序框架,确保非执业会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属地原则。
中注协负责组织实施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地方注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二)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三)经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认可的非执业会员所在单位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四)签订互认学时协议的职业会计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六条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备行业特色,体现职业素养、行业精神和行业发展前景,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七条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非执业会员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查看完整版,请点击原文链接)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课程。
非执业会员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九条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职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认可的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与行业专业工作的,可按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并结项,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四)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六)在高校担任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七)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认定。其中,地方注协认定的,应当将其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十条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非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积不得少于4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投入法认可的继续教育,每个周期不少于16个学时。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地方注协批准,当年学时减半。
(一)生育休产假的。
(二)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三)7月1日之后新入会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
第十二条中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地方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妥善保留,备查。
第十四条地方注协根据委托培训机构提供的学时情况、非执业会员申报学时情况进行汇总、确认。
第十五条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定期按比例对非执业会员继续
教育完成情况组织抽查。
第十六条转会的非执业会员,转出地方注协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注协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非执业会员,由所属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3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各地方注协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原文链接:https://www.cicpa.org.cn/xxfb/news/202112/t20211208_630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