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房地产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在我国,土地归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房地产中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从定义可以看出,投资性房地产有别于企业自用的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企业自用的房地产是企业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应当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是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应当作为存货处理。与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相比,投资性房地产要么是让渡房地产使用权以赚取使用费收入,要么是 持有并准备增值赚取增值收益,这使得投资性房地产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金融资产的属性,所以需要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予以确认、计量和列报。也正因为如此,投资性房地 产的计量模式有别于固定资产和存货的计量模式,企业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其中,公允价值模式的处理原则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 处理原则基本一致。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包括在一级市场上以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包括在二级市场上接受其他单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属于稀缺资源,严格限制与之相关的投机行为,因此在我国实务中,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较少。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主要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这是 基于房地产状态或目的的判断。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 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 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 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